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正式落地
——21号、15号公告及答记者问要点解读
财税2026年第21号 · 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 ·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一、两份公告落地: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有了明确规则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并就相关问题发布了答记者问。
两份公告一“实体”一“征管”:21号公告解决“如何计税”,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征税规则;15号公告解决“如何申报”,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表单、办税渠道、分期缴税等具体操作。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作出系统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按照答记者问的表述,出台这两份公告的初衷,是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明确离岸信托各环节的征税规定,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二、政策的总体考虑:依法征税、规则明确、合理负担
答记者问将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考虑,概括为三条原则,值得纳税人准确理解:
① 依法征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确离岸信托个税政策,做到于法有据。
② 规则明确。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离岸信托个税政策,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
③ 合理负担。 对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相关个税,可依法抵免;对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两项安排都指向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四个环节怎么缴?税率统一20%
21号公告与答记者问按信托生命周期,分别明确了各环节的纳税规则。全部适用20%税率:
① 设立环节。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非居民个人装入的,就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② 存续环节。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其中财产转让所得在一个年度内盈亏可以互抵,但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③ 终止环节。 信托因合约到期等原因终止的,居民个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④ 特殊情形。 对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等情况,公告也明确了相应的税收清算处理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
四、反避税规定:实质重于形式
答记者问明确,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告作出了几项反避税安排:
① 穿透名义装入人。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② 存续收益不打折。 将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传统“积累不分配即不纳税”的思路不再成立。
③ 税收居民身份从严认定。 对移居境外(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就其境内外所得征税。
五、15号公告:主管机关、表单与办税渠道
如果说21号公告回答了“交多少”,15号公告则回答了“找谁交、怎么交”。几个高频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以与装入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主管机关;无境内经营企业的,按境内相关财产所在地确定;两者都没有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的,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
申报表单方面,居民个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及信托财务报表等资料;非居民个人填报A表并附相应明细。首次申报还需报送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等信息。
办税渠道方面,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复杂,纳税人可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办理;税务部门将同步升级系统,后续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① 申报时间。 设立、存续环节居民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非居民个人及终止、特殊情形一般在次月15日内申报。
② 分期缴税。 终止等环节缴税确有困难的,经向主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③ 境外抵免。 境外已缴的个税性质税款,符合抵免条件的,在申报境外所得时填报B表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④ 受托人义务。 受托人应准确核算信托各类收益及分配,按纳税年度核算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
六、发布前已设立的信托:如何处理未缴税款
对高净值人群而言,最需要关注的是存量信托的衔接安排。答记者问对公告发布前已设立、尚未缴税的情形作了明确:
· 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装入财产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可依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 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收益,一次性“打包”后,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上述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换言之,公告给出了一个主动申报、依法缴税的明确时间窗口,从7月24日起算,建议存量架构尽早评估、按期办理。
七、政策背景:CRS信息交换下的必然衔接
理解这两份公告的时机,离不开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背景。中国自2017年建立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调制度,2018年9月首次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此后每年定期交换。过去的短板在于:看得见信息,却缺少把离岸信托“翻译”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实体规则。21号、15号公告恰好补上了这块空白。
与此同时,CRS本身正在升级。OECD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与修订版CRS已进入落地:香港《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3月27日刊宪,拟自2027年起实施;新加坡相关指南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英国自2026年起采集加密资产数据、2027年首次报送。各主要金融中心节奏高度一致——2026年立法采集、2027年首次交换,且这次连加密资产也纳入报送。
制度之外,征收数据也在同步印证。据经济观察网援引第一财经报道,2026年1至5月,取得境外收入的纳税人累计补缴税款约130亿元。跨境个税征管,已从纸面规则走向实际执行。
八、明税建议: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合规
面对两份公告,我们建议高净值客户及其家族办公室,将工作重心放在准确理解规则、主动合规申报上:
① 梳理存量架构。 对已设离岸信托及底层实体,对照公告标准判断涉税影响,测算历史年度应税所得,做到心中有数。
② 用好90日窗口。 对2023年以来应缴未缴税款,评估在窗口期内主动申报的价值,这是当前最紧迫的动作。
③ 关注申报细节。 熟悉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与B表、明细表、报告表等表单要求,首次申报资料要齐备、真实、准确。
④ 善用抵免与分期。 境外已缴个税可依法抵免,避免重复征税;缴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备案后可5年分期,合理安排现金流。
⑤ 重视资料与估值。 公告多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纳税人,并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调整、转请评估的权力。真实完整的资料链条,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离岸信托作为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工具的功能依然存在,两份公告并非否定这一工具,而是为其涉税处理提供了明确、可预期的规则。对纳税人来说,与其观望,不如尽早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完成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合规的转变——毕竟,规则已经清晰,时间窗口也已开启。
(本文仅代表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或税务意见。个案请结合具体架构与事实,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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