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曝光3起涉税中介违法案件,这些风险需警惕
发布时间: 2026.6.22

2026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公布河南、广东、江西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的3起涉税中介重大违法案件,涵盖协助企业虚假注销逃个税、中介自身私户收款偷税、操控空壳公司虚开千万专票三类行业高发违规模式。

不同于普通企业偷税,财税中介手握专业知识却知法犯法,不仅要承担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机构与负责人同步列入涉税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直接移送公安追究刑责。

本文结合税收法规拆解案件违法逻辑、法律责任,为企业老板及相关从业人员提出风险警示。

一、三起典型案件核心违法事实梳理

案例1:河南焦作中介造假注销,帮投资人偷逃个税133万

沁阳市A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在代办企业税务注销环节蓄意造假:违规确认虚假货币资产损失,篡改财务报表与清算附表,虚假申报完成清税注销。

行为后果:

企业注销清算时未足额申报投资人分红个税,造成133.32万元税款流失。

处理结果:

1.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没收中介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66.66万元;

2. 追缴投资人全部欠缴个税133.32万元;

3. 中介机构及实际控制人张XX列入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全流程重点监管。

案例2:广东惠州会计中介监守自盗,隐匿收入偷税超百万

惠州市B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身涉税违法,2021-2023年长期使用私人微信、银行卡收取代账服务费,账面不计、少计经营收入,同时虚列无关成本费用做虚假申报,累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3.8万元。

处理结果:

1.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条款,追缴全部欠税、加收滞纳金,叠加罚款合计195.03万元;

2. 机构与财务负责人谢XX纳入涉税失信名录。

案例3:江西中介操控空壳公司虚开千万专票,触及刑事红线

新余市C财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杨XX,利用中介身份设立空壳新余D物资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向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118份,票面金额1092.59万元,造成下游企业少缴税款146.51万元;同时中介自身私户收服务费、虚列个人消费成本偷税。

处理结果:

1. 对杨XX协助虚开造成税款流失行为,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罚款73.25万元;

2. 中介自身偷税行为追缴税款、滞纳金加罚款56.72万元;

3. 机构、杨XX列为失信主体;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展刑事侦查。

二、三大违法类型及法律分析

(一)协助纳税人造假、提供虚假注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介帮企业虚构资产损失、伪造清算报表、虚假清税证明、隐瞒分红所得,本质是为纳税人少缴税款提供证明便利。

(二)中介自身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虚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卡收代账费不开发票、老板个人消费计入公司成本、拆分服务费规避小规模限额,是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操作。涉税中介作为纳税人实施上述偷税行为,同样需要面临处罚,甚至由于熟悉申报规则,具有更强的主观恶性。

(三)操控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双重打击

行政层面,对中介责任人罚款,同时对虚开企业、受票企业分别追缴税款、处罚;机构纳入失信主体长期监管。刑事层面,《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达到入罪标准,责任人将面临相应刑事责任。

(四)失信惩戒配套规则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被列为失信主体后:

1. 税务机关官网公示失信信息,同步推送全国信用平台;

2. 向所有合作企业推送风险提示,客户可单方终止合作;

3. 全部涉税业务禁止线上办理,必须企业与中介人员共同到办税大厅现场核验;

4. 信用积分清零,取消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便利政策,招投标、银行信贷同步受限;

5. 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三、案件背后折射三大致命风险点

风险1:企业注销“灰色操作”成重灾区

很多小微企业注销时存在未分配利润、存货、固定资产,部分中介承诺“低价注销、不用补税”,靠伪造资产损失、零清算申报蒙混过关。

实际上,税务注销清算必须如实核算股东分红、资产处置收益,中介无法规避法定纳税义务,一旦被稽查,企业投资人要全额补缴税款,中介额外承担罚款,两头受损。

风险2:私户收款是中介最普遍的定时炸弹

不少代账机构老板认为“小额服务费不走公账不会被查”,但金税四期大数据打通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跨年度资金回流、长期大额个人收款极易触发预警。中介自身偷税不仅要补税滞纳金,还要承担高额罚款,客户也会被连带列为风险纳税人。

风险3:“提供发票抵成本”是不可触碰的刑事底线

部分中介为留住客户,主动搭建空壳企业、介绍发票买卖,看似解决企业缺成本票难题,实则属于共同虚开。区别于行政罚款,虚开专票直接触及刑法,一旦立案,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代价远超短期服务费收益。

四、两类主体合规避坑指南

(一)企业老板:选择涉税中介必看四条标准

1. 拒绝承诺“少交税、零成本注销、找票抵税”的中介,凡是打包票规避税款的均存在违法风险;

2. 核查中介是否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备案,无备案机构不受税务监管,出事维权无门;

3. 所有服务费对公转账,索要正规增值税发票,拒绝直接转给会计私人账户;

4. 办理注销、大额开票、股权分红等业务,全程留存报表、清算报告、沟通记录,不随意在空白申报表签字。

(二)代账、财税中介从业者合规红线

1. 代办注销严格按照清算准则填报资产、负债、未分配利润,不得虚构损失、隐瞒股东所得;

2. 机构所有经营收入对公核算,严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服务费,个人消费不得入账抵扣;

3. 绝不参与介绍、开具、接受虚开发票,不注册、不控制空壳企业用于开票牟利;

4. 如实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代理客户信息,不伪造、篡改任何财务、税务资料;

5. 主动学习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规则,避免因单次违规被列入失信名单,断送行业从业资格。

五、结语

税务部门此次集中曝光三起典型案件,释放明确监管信号——金税系统全链条监控之下,中介协助偷税、自身隐匿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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