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税务监管:平台价值与监管新政
(三)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
多省市为高效推进网络货运行业持续发展,构建起部门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要求网货平台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通过北斗卫星运输轨迹来规范网络货运,典型如安徽、内蒙、山东等。
202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包头市被新增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网络货运试点城市。为保障网络货运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验证和安全生产监管,包头交投集团子公司畅行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的研发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对全市网络货运产业运行的监管与风险预警能力。2024年6月,包头市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平台建立起市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数据对接共享体系,加强了部门协同监管。
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税务、审批、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建立全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印发《交通新业态领域(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网络货运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依托省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在主管部门监管方面,实时监测企业运单信息、资金流水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运单路径信息等各类运输数据情况,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提高政府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在企业监管方面,数字化、全过程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2025年6月,新疆税务局联合数发、交通、金融监管等多部门,通过打通企业货运平台、监管服务平台与税务开票平台的系统端口,在全疆范围内首次实现了网络货运业务的数据交叉比对。这种监管模式依托“五流信息”(合同流、货物流、数据流、资金流、票据流)建立了16项业务真实性校验规则,能够实时监测轨迹与资金等关键信息,不仅助力司机实现了“掌上”刷脸开票,也从源头上加强了对业务真实性的穿透式管理。
(四)两高解释出台后的涉税刑事风险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于虚开的具体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如无实际业务、超出实际业务范围、虚构交易主体等形式的虚开,同时,从出罪角度规定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最高法与最高检对新增手段的观点也不一致,后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也尚不明确。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货运的涉税案件时,刑事审理与定罪风向正经历从单一的“以票定案”向“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深刻转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郭某、刘某逃税案”(案例1),司法机关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负有纳税义务的网络货运相关实体企业,若在真实业务背景下,为了解决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发票的难题而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其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非法占有国家已收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刑事司法风向的转变,有效防止了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通过在刑事层面限缩虚开罪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护企业生存并涵养国家税源。
这种刑事定性的转变,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货运平台责任时更加精准,特别是在严厉打击平台异化为“卖票”工具方面。参考同批发布的“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5),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利用“补录运单”功能,在未实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情况下,为他人已经完成的业务开具发票并收取服务费,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行非法出售发票之实。在无法证实平台与下游受票企业存在骗税共谋的情况下,刑事裁判倾向于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量刑更为沉重的虚开罪。然而,企业仍需警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阶梯式规制:即便行为因不具备骗税目的而不构成刑事虚开,但只要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之行为,在行政法领域仍会被定性为虚开,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及纳税信用降级等行政处罚。
(五)《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行业盈利模式受冲击
现行税制下,网络货运行业的高税负客观上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而网络货运平台轻资产、见效快的特点,也极大吸引了各地政府的眼球。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比例较高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返还。有的网络货运平台为了获得更多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和额外补贴,要么将网络货运平台经济总部迁往“税收政策洼地”,要么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利用网络货运平台的互联网特性,转移税收。还有的通过各种“刷单”行为,人为增加业务量,增值税发票使用量巨大。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安徽、湖南、内蒙古、浙江、山西、湖北、山东、广西、河南、甘肃、四川、陕西等在内的多个省市出台过政策鼓励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发展,主要的鼓励政策类型包括: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返或返还一定比例;对网络货运企业销售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超过相应指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从设定的奖励条件上,除大部分地区根据经济贡献度奖励政策外,部分地区对平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其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给予奖励;对多式联运、互联网+车货匹配/运输协同等全方位、全格局物流平台给予奖励。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2025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等。根据该文件,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1)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2)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3)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4)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5)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6)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7)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8)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9)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网络货运业务模式长期以来普遍存在过度依赖地方政府的财税优惠的问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地对灵工平台的盈利模式产生巨大冲击。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于2025年6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互联网平台需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报送范围限于规定施行后的新增信息,不涉及存量数据。平台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税务部门将依法保密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该规定通过明确信息报送义务,强化了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税收监管,同时保障合规经营者权益,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信息管理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据税务总局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全面落地实施后,灵工平台也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八)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细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对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时,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若同时符合“应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两个条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细化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业务中可抵扣进项的范围和前提条件,为平台企业规范进项税抵扣操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政策指引。
(九)监管办法更新:《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26年1月,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交运规〔2026〕1号),标志着行业监管进入新阶段。新《办法》在延续核心监管框架的基础上作出了重要细化:其一,进一步强化了业务真实性管理,要求平台对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燃料,记录其采购、交付、使用、回收的全流程信息,为税务核查提供了更细致的依据。其二,在税收管理条款中,不仅重申不得虚开发票,更明确要求平台应“依法依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将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衔接程序写入条文,监管威慑力显著增强。其三,明确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与纯“信息撮合平台”的分类监管思路,预示未来监管规则将更具针对性。新规的实施,意味着“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已从地方实践深化为全国统一的制度化要求。
(十)监管风向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精准稽查”与“宽严相济”原则
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在官方定调中明确了行业监管的新动向,指出将有序开展网络货运平台等领域的税收检查,严厉打击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以及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此次监管升级的核心在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公平,稽查部门将重点清理地方性违规招商引资形成的“税收洼地”,杜绝企业通过异地注册、空壳避税来变相提高竞争力的行为,引导行业回归业务实质。
在执法理念上,税务稽查正实现从“一刀切”向“精准区分”的重大转变。监管层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求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善意与恶意”以及“过失误犯与故意违法”。对于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税务机关将通过风险提示、发送“税务稽查合规建议书”等“三书一单”机制,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并提供纳税信用修复的途径。
然而,对于主观恶意明显、通过虚构“五流”数据实施虚开骗税的平台,税务机关将坚持雷霆打击,从严查处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将更加常态化。这种监管逻辑不仅是为了挽回税款损失,更是扮演“体检医生”的角色,通过以查促管、以查促治,倒逼网络货运企业从传统的“开票工具”向真实的运力组织者转型。对于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这一政策信号提供了宝贵的制度确定性,明确了合规才是维护自身长期经营安全的最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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