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娱行业在经济增长中崭露头角,却存在企业及从业人员偷逃税现象,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为规范行业发展,税务机关以 “以数治税” 为核心,强化全链条穿透式监管,连续开展 “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一、文娱行业共性税务自查要点
文娱行业各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共性税务风险点,可重点围绕以下 15 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排查自身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收入与所得类问题
1、少计与迟报收入:在取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后,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情况;同时需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等往来账户以延迟纳税,或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未及时自行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现象。
2、隐匿收入:个人、工作室、公司等是否通过签订多份合同版本(即 “阴阳合同”)取得收入,且未全额申报纳税。此为偷逃税的典型手段,亦是当前监管重点核查方向。
3、转化收入性质:检查个人是否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将原属于个人或工作室的所得转化为关联制作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分红;是否通过关联方企业,将原本属于个人的收入转化为工作室收入,或将个人工作室收入转化为关联公司经营收入,以此规避纳税义务。
4、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是否存在通过他人开办的工作室、企业等渠道分解个人收入,分散应税所得,从而降低税负的情况。
5、奖励返还未申报:核查个人、工作室、经纪公司及关联企业取得财政奖励收入后,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6、境外所得未申报:是否存在取得境外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形。
7、多处经营所得与股权激励未申报:对于存在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况,需检查是否按规定汇总申报;此外,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取得股权激励却未申报纳税的问题。
8、个人股权转让未申报:个人转让所持股权时,需自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因股权交易信息未及时同步至税务机关而引发税务风险。
(二)成本费用与税收优惠类问题
1、虚列成本费用:个人、工作室、公司及关联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取得虚开发票,或将关联方的成本费用、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在本单位列支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增值税发票:个人、工作室、公司及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或列支成本费用,或向关联方、其他纳税人虚开发票的情况。
3、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转出:是否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却未按规定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导致进项税额违规抵扣、少缴增值税。
4、违规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是否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成立无实质经营的 “空壳” 企业,仅以享受税收减免为目的,未开展实际业务活动。
5、核定征收滥用:确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核定征收,尤其需关注:文娱行业从业者的个人工作室,原则上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若仍在使用,需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调整并补缴税款,同时核实当年实际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三)申报与扣缴类问题
1、未按规定办理汇算:检查是否未按规定办理综合所得 / 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或在汇算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收入,导致纳税申报不完整、不准确。
2、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个人、工作室、公司及关联企业在向个人支付报酬时,是否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若未代扣代缴,支付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也需自行申报纳税。
二、不同主体专项税务自查重点
文娱行业涵盖明星艺人、自媒体主播、经纪公司等多个主体,各主体经营模式与收入结构存在差异,需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专项自查。
(一)明星艺人个税合规自查
l 明星艺人作为文娱行业核心群体,收入来源多样,税务风险点集中,自查需以项目为核心,全面覆盖以下内容:
l 合同与资料核查:全面梳理合同、发票、资金流等资料,确保三者信息一致、逻辑清晰,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规范要求,从源头杜绝因资料不规范引发的税务风险。
l “阴阳合同” 排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通过 “阴阳合同” 少申报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对比合同约定金额、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资金流水,确认收入申报的完整性。
l 核定征收调整:艺人工作室原则上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若仍有艺人工作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税,自查需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调整并补缴税款,同时详细核实当年实际成本费用支出情况(需提供对应发票),确保成本费用真实、合法且可税前扣除。
l 成本费用合规性检查:核查工作室各项支出(包括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是否存在通过购买发票在其他项目列支的情况,避免因成本列支混乱导致成本构成异常;同时检查是否存在日常支出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而购买假发票的情形,此类行为均属于虚列成本,需及时整改。
l 资金使用规范核查:确认是否存在将机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避免因公私账户混同、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个人消费支出被认定为企业成本费用,引发税务争议。
(二)网络主播个税合规自查
随着自媒体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主播收入类型复杂,需根据不同工作或经营模式,针对性开展自查:
l 劳动关系下的 “工资、薪金所得” 自查:若主播作为直播平台员工,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其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需核查平台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确认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将所有从该平台及其他关联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纳入申报范围,确保申报金额完整。
l 劳务关系下的 “劳务报酬所得” 自查:以独立个体身份在平台直播、与平台形成劳务关系的主播,其收入属于 “劳务报酬所得”。需核查平台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式,正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 20%-40% 的超额累进预扣率);个人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将所有劳务报酬收入(包括不同平台的劳务收入)合并计入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并补缴或申请退还税款。
l 合作关系下的 “经营所得” 自查:成立工作室(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平台签约、形成合作关系的主播,其收入属于 “经营所得”,此类模式需重点关注三方面:
① 核定征收合规性:主播工作室原则上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若工作室仍在使用,自查需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调整并补缴税款。
② 多工作室收入核查:确认是否存在设立多家实际由本人控制的核定征收工作室,分别收取收入、拆分应税所得以降低税负的情况,此类行为已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③ 资金与成本核查:检查是否存在机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的情况,详细核实当年实际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确保成本费用与经营活动相关且符合税法规定。
(三)经纪公司税务合规自查
经纪公司作为连接艺人、主播与市场的桥梁,承担款项支付、税务代扣代缴等重要职责,自查需围绕以下核心内容展开:
l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核查:重点自查向艺人、主播个人支付款项(包括报酬、奖金、补贴等)时,是否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准确区分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等不同所得类型,适用正确税率和计税方式,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的税款。
l 财务资料与发票管理:检查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财务资料等,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对接受的发票进行全面核查,确认是否存在不合规发票(如发票项目与实际业务不符、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不一致等)及虚开发票问题,从源头把控成本费用的合规性。
l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核查:检查是否存在为降低税负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例如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优惠地区以违规享受税收减免,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法规定。
在税务机关对文娱行业监管持续强化的背景下,税务自查已成为文娱行业相关主体实现合规经营的 “必修课”。无论是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还是经纪公司,均需高度重视税务自查工作,对照自查要点全面排查风险,及时整改违规行为。若自身存在较多涉税问题,相关自查主体应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或其他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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