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征税规则:先分后税
发布时间: 2024.3.07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向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作出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了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在减持股票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未代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具体如下:

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事实: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减持股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稽查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成交金额-买入价)÷(1+3%)×3%;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缴纳的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未缴纳的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未缴纳的增值税×2%。

未代扣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减持股票后,未代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稽查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载明了自然人合伙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应纳税所得额=成交金额-买入价-增值税-印花税-佣金-经手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后,再根据各个自然人合伙人的持有比例,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款,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取得股票分红,虽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少代扣代缴,需要再补扣补缴。稽查局同样明确载明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款×20%-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明税观察

2021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载明了纳税人少缴各项税款的计算过程,也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征税规则。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分红,直接由各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通过减持股票所得,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此部分收入应当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先由合伙企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佣金、过户费等,再对合伙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进行扣除,最后对各个合伙企业进行分配,然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5%-35%计算各个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乌鲁木齐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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