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案件中,国家税款损失金额是量刑规则还是加重情节?
发布时间: 2024.2.22

对于虚开专票罪的量刑,有些观点认为“应当以虚开税额为量刑标准,税款损失为加重情节”,有些观点认为虚开税额和税款损失金额都是量刑情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专票罪有三个量刑等级,第一档是虚开税额5万元的入罪标准,第二档是虚开税额50-2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税款损失30-150万元且第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第三档是税额250万元以上、损失150万元以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第二档是虚开数额较大或者造成税款损失达到30万,二者只要满足其一就构成第二档。二者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满足基本情节后,还存在加重情节的关系。

因此,虚开税额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两个标准应当都是量刑标准,而不是一个是量刑标准,一个是加重情节。区分一个情节是量刑规则还是加重情节应当根据基本原理进行分析。

量刑规则与加重的构成要件二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即能够导致法定刑加重处罚的情形[1]。

根据违法性类型说的观点,只有表明违法行为类型特征的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而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首要分子、多次(或者对多人实施)、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虽然是表明违法性加重的要素,但并不表明违法行为类型的特征。

据此,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数额或数量(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只能视为量刑规则。

反之,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而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

据此,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仅属于量刑规则

如《刑法》第264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

如《刑法》第121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既包括了加重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了量刑规则。

如《刑法》第263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上述分类及解释,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专票罪中的虚开税额和其他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金额)都应当是量刑规则,而不是加重的构成要件。

据此,在虚开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前补缴税款,使得“在第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的国家税款损失金额”较小,就有可能适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一量刑标准,从而将基准刑降低至三年以下。

注释:[1]首都公安法制.量刑规则与加重的构成要件.[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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