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煤炭资源税接受《财会信报》采访

 
日前,《财会信报》就煤炭行业试点资源税问题采访了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武礼斌,采访报道《专家:煤炭行业试点资源税 清费立税是核心》全文如下:
 
 
专家:煤炭行业试点资源税 清费立税是核心
2012-08-02 11:20:22 作者:丁静 来源:财会信报
  
        近日,关于资源税改革的相关话题吸引了业内新一轮的关注,其中,煤炭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成为新的热点。
  在日前召开的财政部资源税改革类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理工大学副校长孟祥瑞表示,随着资源市场价格的逐年上升,煤炭资源税实际税负不断降低,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发挥,应适时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选择部分地区试点。从量计征虽然简单易行,但不科学、不合理。
  自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但至今煤炭资源税尚未纳入从价计征的实施范围。业界不少人士认为,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改善人民生活,应尽早在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领域推行或试点。
  那么,就目前来说,究竟是不是将煤炭纳入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机?资源税改革试点如何在煤炭领域展开?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清费立税是煤炭资源税改革核心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税费体系由税、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部分组成。
  “税主要包括资源税、增值税和所得税,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水利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生态补偿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港口建设费、造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维护费、青苗补偿费、征地拆迁费及各种协会会费等。”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向本报记者介绍。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型煤炭企业的非税收费占平均利润的比重达25%,大量的预算外收费,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直接侵蚀了税基,制约着资源税体系的建立健全。
  “在煤炭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下,收费名目繁多、规模庞大,在煤炭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对煤炭资源税制进行改革,当务之急是清费立税,科学设计煤炭资源税税制。现行煤炭资源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费并存、界定不清、强费弱税、使用不当,不是计征方式。清费是立税的前提和条件,只有把清费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才能保证立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张广通说。
  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也对本报记者表示,税费并存问题给资源税改革带来很大阻力。目前我国实行资源补偿收费制度,且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资源税基本是重合的,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不能推行规范的从价计征办法下的资源税的。但取消这些与资源税性质和功能重合的各种收费,又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既得利益,清理起来比较困难。
  “所以,要进行资源税改革,必须统筹税费关系。在提高税负的同时,不归并和减少一些费用,就会遭到企业的极力反对,增加改革的难度。应以资源税改革为契机,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理顺税费关系,确保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杨孟著建议。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已毫无悬念

  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今年我国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7月26日,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指出,应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
  目前,煤炭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目的是对资源收益实现级差调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煤炭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现有的税率并不能反映资源的价格变动,因此,有关资源税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
  国家能源局此前也明确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但是由于煤炭资源税改革比较复杂,例如煤炭价格就比较多,有坑口价、平仓价等,最终的改革方案还在设计中。煤炭资源税改革为从价计征已无悬念,但是采取单一抑或差别的税率模式以及具体推出时机、试点城市等,还有待决策者进一步确定。
  对此,张广通表示,目前大家公认的是我国煤炭资源税税负太轻。而要想使资源税能够跟着煤炭资源的价格走,又想使财政收入保持稳定不至于太少,可以考虑采用复合税率,即将从量定额计税与从价定率计税结合起来,两税并征。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差别比例税率。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当前煤炭资源实行从量计征的方式,且资源税单位税率较低,的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但单纯通过提高税负的方式,并不能有效推动企业对资源的节约利用以及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更不大可能因此而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整套系统性的制度保障。当前增加资源税改革的诉求更多是来源于资源型地方省份增加地方收入的冲动。
  据报道,今年上半年新疆资源税整体收入35.5亿元,是2010年全年资源税收入的两倍之多。
  新疆资源税改革硕果累累,让不少地区垂涎欲滴,纷纷呼吁加快资源税改革的进程,将煤炭纳入到改革的范围中来。据悉,多位新疆经济专家及当地财税部门人士由此认为,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改善人民生活,新疆应该提高资源税征收比例,并尽早在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领域推行或试点。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在财政部资源税改革类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上介绍说,内蒙古、新疆、陕西等资源大省同时也是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省份,都积极申报纳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以期提高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
  另外,业内人士称,如果将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提高税负,必然会在产业链上形成传导机制。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主任徐贺告诉本报记者称,这种传导机制将表现为从产业的上游到中游,再到下游。也就是说,上游企业由于增加了资源税支出,必然会向下游企业转移,同时自己也会想办法消化增加的税负。但是不能够因为企业成本的增加就停止了这种改革,虽然改革时会产生一定的阵痛,但是为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和谐发展,这种阵痛也是必须的。

  目前是煤炭行业试点资源税的好时机存争议

  资源税改革是否迫在眉睫?不少业界专家表示,目前是资源税试点煤炭行业改革的好时机。
  张学诞表示,未来物价若维持平缓涨幅,且在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营改增试点若推进顺利,将为个别省份试点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提供较好时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段连敖也在财政部资源税改革类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目前矿产品价格已步入下行通道,为资源税从价计征提供了非常好的时机,如果错失这一机遇将非常可惜。
  对此,武礼斌称,资源税的改革和推出的时机却必须考虑整个宏观经济走势。在当前整体经济增长出现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将现有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大势所趋。
  张广通表示,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煤炭行业试点资源税是一个大方向,已有共识,但需要注意节奏。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极不稳定,不适宜推出涉及诸方利益主体关系、十分敏感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措施。
  “煤炭价格下降,行业不景气,有的煤炭企业因此半个月无新订单。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不宜推出索取性的公共政策,资源税改革实在不宜操之过急。在经济滑入底谷时不宜搞资源税改革,否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和危机的深度;经济处于繁荣顶峰时也不宜推出资源税改革,否则会加重通货膨胀;推出资源税改革方案的最佳时机应选在经济摆脱萧条开始启稳回升的拐点附近,这样不至于导致经济下滑,也不至于加重通胀。”张广通说。
  对此,武礼斌表示赞同。他说,2011年的资源税改革未涉及煤炭资源,可能还是更多考虑到当时全国的物价上升压力较大,煤炭在全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较大,增加煤炭领域的资源税可能进一步推高通胀。
  杨孟著介绍,目前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约70%。他认为,煤炭资源税改革铺开后,必然会给电力、钢铁等下游产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影响面较大,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好估量。
  张广通透露,有关部门也已经着手进行资源税改革的方案设计,建议把煤炭产业作为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在不同范围内征求煤炭资源税改革意见。“就目前经济形势来看,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行最早可能在下半年推行,因为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可能会带来经济形势的回暖,但最有可能是明年上半年在少数几个省份试点煤炭行业,而后再推向全国。”张广通说。

  本报短评

  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业界专家对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充满期待,却又十分担忧。专家期待通过资源税改革能够进一步完善税制,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情况下调节收入,保护环境和资源;却又担忧资源税试点煤炭行业后,清费立税得不到真正的实施。每一次税改都牵动着纳税人的神经,资源税改革亦是如此。
  笔者认为,关于煤炭资源税的改革一定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要把它与能源税、环境税、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把它与清理企业不合理收费结合起来,把它与支持西部大开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但又不迁就既得利益。这样,改革才有望取得成功,并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