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署名文章《直播行业,个税风暴已然来临》在《财会信报》发表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武礼斌在《财会信报》发表署名文章《直播行业,个税风暴已然来临》,文章全文如下: 

直播行业,个税风暴已然来临

          2016年1月,友人楼下老刘曾兼职创立个人直播机构,常驻斗鱼直播平台,以设备先进、人员专业、创意新颖而著称,初期反响热烈,备受朋友圈的关注,惜其各种阴差阳错,项目半年无疾而终。作为网络直播的近距离观察者,我们一直认为,直播行业的野蛮商业模式,大量的资金或准资金交易、大批量的高收入个体的涌现,必然会引起地税部门的“动容”和关注。毕竟,如此公开的高收入群体和明确的收入数据特别有利于“税收征管”,一般税务部门很难放弃这一“黄金税源”。

严峻:直播行业税务监管最新动态

        直播作为新兴产业,近两年内吸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直播队伍,以直播作为谋生手段。据相关机构数据统计,仅在2017年3月和4月,斗鱼前30名头部主播的总收入就高达2 200多万元,预计2017年中国直播市场的规模将达到300亿人民币。

        然而,在如此庞大的直播交易市场中,能够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直播平台和主播却寥寥无几,直播平台特别是在其发展初期,只求生存不求合规的情况下,存在大量偷税、漏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

        2017年春,北京朝阳地税局透露了一则补税“大案”,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 000多万元。除此以外,北京税务部门要求其他多家直播平台补缴税款金额接近8 000万元。

        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北京市地税局5月26日召集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包括映客、花椒、陌陌等)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培训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而业内与会人员认为这其实就是一次“补税约谈”。

        直播行业税务“重点整治”貌似一触即发。

难点:直播行业的交易特性与纳税义务

        目前,网络媒体自身还没准确抽象概括出网络直播的界定,参照传播学及电视现场直播的概念给网络直播下个简单的定义: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

        网络直播因其特性,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

        从当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主播的收入来源、性质及可能涉及的个税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主播直接与直播平台签约,此时主播获得的收入则为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二是主播应邀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此时主播获得的分成收入则为劳务报酬所得,采用加成征收的方式,最高税率达到40%;三是主播提前将视频录制好,然后交由平台进行播放,此时主播获得的收入则为特许权使用费,按照20%的税率来缴税;四是未与直播平台签订合同的主播,在直播平台取得的打赏收入(如斗鱼的鱼丸、YY的戒指、花椒的花椒豆等),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税款。

纠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不讲道理”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直播平台需要按规定为主播们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主播从直播平台获取的收入(无论是平台负担的还是代收代付的),直播平台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虽然征税的对象是主播,但是在平台形成的收入,不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提现,只要是支付给主播的,平台均应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那么是否所有的网络(交易)平台都履行上述扣缴义务呢?

        就目前来说,某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个体交易并未有全面代扣代缴情形的出现。我们理解,与直播平台不同的是,某宝平台上交易的标的主要是有形商品(其实也存在大量服务类交易),而直播平台销售的是服务或版权。但是同样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某宝注册的个体无需缴纳税款或被扣税,而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则需缴纳税款或被扣税,其核心理由是什么呢?难道真的是因为后者属于高收入和更方便被操作么?

争议:增值税及附加是否需要征收?
        直播平台在打赏过程中获得的提成应属于直播平台收入。在打赏主播时,用户的充值资金需先转化为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大部分直播平台在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当期就确认收入,对于直播平台销售虚拟商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并按照规定缴纳附加税。

        那主播本人呢?根据营改增的政策文件要求,四类收入模式下,工资薪金和偶然所得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个人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月超过3万(免征)的是否也应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可并没有那么多的“法定情形”,那又该如何合规操作呢?

对策:网红们应该向明星学习?

        年初的一则新闻报道显示,新疆霍尔果斯等地区针对影视行业、合伙企业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或财政返还)使其成为明星们的“避税天堂”,众多当红明星纷纷来此设立机构(工商信息可查),以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

        对于高收入的网红主播与直播平台而言,可考虑借鉴上述行业的某些模式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其实很多直播平台早已经开始操作了。如虎牙直播的官方资讯中明确,虎牙官方决定推进平台高收入个人成立合伙企业,具体规则如下:

        合伙企业的推行范围是虎牙直播平台上各业务的主播或个人OW,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最近两个月佣金收入均达到1万元的个人,且已收到官方要求设立合伙企业的正式通知;(2)最近数月佣金收入增长迅速,且已收到官方要求其设立合伙企业的正式通知;3、主动联系官方,要求加入合伙企业,且已得到官方认可。

        为何选择合伙企业?因为从实践来看,不少地区能够给予合伙企业类型的机构特殊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相关个人的实际税负。

        针对税务机关对主播与直播平台的监管现状,设立具有优惠的实体或可能是其最优之选。因为如此操作不仅可达到优化税负的目的,还能减少在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风险,使其管理日益趋于正规化,进而利于整个行业生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