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打击偷逃税问题接受采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北京市某区地税局审核员徐晓受贿百万帮人房产逃税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徐晓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法院将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晓违法所得近90万元。

        偷逃税款的事件屡见不鲜,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合谋逃避税的事件并不多见,事件一出,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将透过这一事件讨论偷逃税款的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采访了相关专家。


一、税务人员受贿百万帮人房产逃税

  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徐晓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单位协税员,接受请托人孙某、田某的请托,在办理北京市朝阳区16套房产的房屋交易纳税的过程中,明知纳税人以伪造的房屋赠与公证书、伪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虚假材料申报纳税而审批,通过将二手房交易虚构为无偿赠与或一手房交易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1 100余万元,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在办理上述房屋交易缴税的过程中,徐晓为请托人孙某、田某不缴、少缴国家应缴税款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取钱款近100万元,涉嫌受贿罪。

  徐晓于2015年8月29日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徐晓提供线索,揭发该区地税局保存一批有问题完税档案的情况,检察机关据此线索对其他几名地税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徐晓亲属退缴人民币15万元。

  徐晓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徐晓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行贿者孙某作证称,他的职业为代办二手房过户,后来认识了一些房产中介和税务局人员,就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将二手房转为新房或者以赠与的方式少缴税。他人找到想避税的单子后找到孙某,孙某便联系徐晓等人操作,与他们商量具体方式,办完业务后,送钱给徐晓以表示感谢。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无视国法,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并罚惩处。被告人徐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括部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事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其亲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关于该案应按照一罪判处的意见,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认定此项辩护意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二、偷逃税问题普遍存在房地产行业成重灾区

  对于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合谋避税甚至偷税的社会背景和原因,著名税务专家潘洪新分析,原因有二,一是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二是缺乏对规则的敬畏,但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对规则的敬畏。当对规则的敬畏没有根植于内心时,老虎伤人便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因为缺少对规则和法律的敬畏,一些纳税人只要涉及纳税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怎么样能少缴些,而不是如何尽自己所能去履行纳税义务。

  潘洪新表示,为了少缴,纳税人可能会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正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偷税手段;从稽查的实务来看,一些常见的手段是收入不记账、不申报或设立两套账不申报或少申报收入,虚开发票或接受虚开发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形式多样,花样不断翻新,但主题永远没改变:能偷就偷,能少缴就少缴。一些纳税人则是借助于“外脑”即所谓的专业筹划人士来避税,如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洼地避税,通过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行为来规避纳税义务,或利用既有税收政策的漏洞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类行为更为隐蔽,因此,危害性也不亚于偷税。

  对于纳税人偷逃税问题的现状,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表示,目前偷逃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偷逃税现象非常具有普遍性。由于税制本身、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性等原因,纳税人实际偷逃税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二是手段的隐蔽性。传统的“买卖发票”的模式逐渐被更为隐蔽的手段替代,而且由于避税行为主要是合理性问题而非合法性问题,故很多新的模式多以避税手段替代了传统的偷税行为。三是查处的复杂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现在查处偷逃税的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办法无法有效实施;由于电子计算机的普遍运用,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

  对于各行业的偷逃税问题,施志群分析,目前,中国绝大部分行业都有可能出现偷逃税,只要有缴税要求,就会有偷逃税行为,总体上以现金交易多的行业为重。以逃避税重灾区的房地产行业企业为例,在房地产行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偷漏税的主要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将合法收入转移或不记营业收入偷逃税款。常见的做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等方式,以房换地,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或门面房冲抵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房地产企业通过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税款。二是通过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规定了注册资本越多、开发规模越大,则资质等级越高。为了提高资质,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进的土地经初步“三通一平”开发后,进行虚假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一方面增大了注册资本,提高了资质,另一方面虚增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可以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三是采取“真借款、假按揭”偷逃税款。金融按揭贷款购房方式早已成为房地产销售业务中的主要方式。有的房地产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采取假按揭的方式,通过收集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搞假销售,或窜通购房者,虚抬房价搞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在账目处理上不记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长期借款记账,偷逃国家税款。四是人为造成账务核算混乱进行偷逃税款。常见的做法是不结转收入,不核算成本;不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开发成本的结转,而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融资的需要随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利用行业特点,人为调整成本。

  此外,施志群表示,就自然人个人而言,当前常见的偷逃税情况有三种。一是个人的工资薪金并未足额申报纳税,而是通过“买票”报销方式,调节个人所得税;二是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买卖房产、提供劳务等交易过程中存在“阴阳合同”。

三、应逐步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并取消发票制度

  对于目前打击偷逃税行为可参考的法律,施志群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偷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这是行政责任的范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罪,这是刑事责任的范畴。此外,由于中国当前税制管理“以票控税”及“查税就查票”的特点,有关发票管理和发票犯罪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视为打击偷逃税行为的法律依据。

  对于如何打击偷逃税行为,施志群表示,一是要强调依法治税。税务监管人员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有效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税务行政机关应该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对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强硬的法律约束。只有加大法治力度才能有效制止涉税违法犯罪,才能使合法行为得到鼓励和发展。对偷逃税严重的,应依法严肃处理,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责任感。对涉及违法的税务案件,该罚款的罚款,该重罚的重罚,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情况。二是要强化征管机制,加强稽查力度,预防和遏制偷逃税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格执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以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突出稽查重点,在大案、要案查处上有所突破。

  施志群还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自然人纳税号制度;逐步限制大额现金交易,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逐步取消发票制度。长期来看,以票控税导致大量的发票犯罪且难以解决偷逃税等问题。税务部门可考虑增加对于商业活动和交易本身的监控管理,而非发票管理。

  对于偷逃税的打击,潘洪新表示,对那些性质较为严重的“偷、逃、骗、抗”,相关部门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持续、稳定、精准地进行强力打击,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而针对情况较为复杂,主观恶意性不高的避税案件,税务机关应注意避税行为发生和演进的方向及重点,保证税收政策及时跟进,在第一时间堵塞可能出现的税收漏洞。此外,纳税人的某些行为看起来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权益减少,但依照目前法律是依法合规的,对于这类行为,在新政策出台前,税务机关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税务机关还应认真听取纳税人意见,实实在在地降低名义税负,保持执法与征税的公平,进一步推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