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问题接受采访

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律师就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问题接受《财会信报》采访,采访报道《分税制改革有进展: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中央税》全文如下:
 
分税制改革有进展: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中央税
记者 国炜
 
  一直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都是A股市场投资者最关心的话题。调整该税种,于股市而言,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自1990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以来,至今已经过多次调整。税率的升降,总是伴随着股市的牛熊市交替。那么,此次国务院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权属划分,是否会给股市和地方带来影响呢?调整该税种,是否意味着分税制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在我国财税体制不断变革、完善的过程中,又存在着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就先让《财会信报》记者带领大家一起梳理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变迁史。
 
  证券交易印花税26年间几度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既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也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源集中在拥有证券交易所的上海和深圳,以及有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即“新三板”)落户的北京。开征至今的26年间,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几度调整。
 
  1990年,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证券交易印花税首先在深圳开征,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了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从此开始。
 
  1991年10月,印花税第一次调整。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面向社会发行的股票,若因购买、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又从5‰下调至4‰。
 
  1997~1998年,虽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了,但受到当时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股市持续低迷。之后,为了提振B股市场,199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印花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调整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200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调整为1‰。2007年5月,财政部调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共经过了两次调整。4月24日,财政部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改为单边征收,税率维持1‰不变。
 
  2008年后,证券交易印花税始终维持1‰的税率。但关于调整税率,甚至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废的争论,却愈演愈烈。2012年8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证监会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降低印花税。在此之后,围绕税率的升降,以及是否应废止证券交易印花税,业内各种呼声仍然层出不穷。
 
  分成比例逐渐向中央转移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历年分成比例的统计结果来看,自开征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成比例正不断由地方向中央转移。1990~1993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完全归属于地方。1994~199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平分,各占50%的比例。在接下来的199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分成比例迎来了一次较大的变化。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然而,仅仅4个月后,1997年5月9日,国务院突然又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要求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为简化手续,实行合并计算,总额分成。调整税率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为88%,地方为12%”。中央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权属比例不断加大。
 
  此后,在2000年,中央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配比例达到91%,地方只占9%;2001年,中央占比达到94%;2002年,中央占比达到97%。2002年之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的分配,一直保持中央占比97%,地方占比3%的格局。这一局面在2016年初宣告结束,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此完全退出了地方税的行列。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归中央对地方影响甚微
 
  据统计,201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包括A、B股)总成交金额为125.8万亿元,深圳股票交易金额约为122.5万亿元。2015年两市股票交易总额约为248万亿元,约为2014年交易额的3.3倍。按照现行印花税1‰单边征收的规定,沪深两市去年印花税总额约为2 500亿元。其中,地方分成比例为3%,即归属地方的收入约为75亿元。
 
  那么,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此成为中央税,对地方有什么影响呢?有业内专家指出,此次调整只可能对上海、深圳等地存在一定影响。但对于地方财力已经突破5 000亿元的上海,以及2015年地方级财政收入达到2 728亿元的深圳来说,分别将30多亿元上收到中央,并不会造成很大影响。实际上,这次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调整,主要和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形势有关。2015年以来,国内增值税、进口环节税收等拖累中央税收收入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而证券交易活跃,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增长了2倍多。将这部分税收上收中央,对上海、深圳影响不大,却能稍稍充实中央财力。
 
  针对此次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对A股市场造成的影响,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印花税本身不是一个特别大的税种,且此次只是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权属的划分,不涉及税率调整,所以,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归属中央,不会对股市造成什么影响。
 
  施志群认为,此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归属问题,确实能够表明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在逐步推动,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分税制改革就此开启。因为,我国整体的税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就完成,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协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涉及到的税款很少,相对于分税制改革的整体进程而言,并不是多么大的事情,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他指出,税制改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体法改革,也就是什么需要征税;二是分税制改革,即归属权的划分;三是征管体制改革,即怎么征税。从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来看,其实分税制改革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税法和征管体系的完善。这是因为,分税制改革相对比较简单,例如此次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只需要相关机构发一个通知,说明从什么时候开始,哪一种税归中央征收,哪一种税归地方征收,就可以了。因此,我国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更多地着力于实体法方面的问题,如什么税种需要进行调整,什么税种在稳定之后能够像房产税一样为地方所用,等等。要先把某些税种的性质确定好,识别清楚每一个税种的归属,或者像所得税和增值税一样,由中央和地方按照25%、75%的比例划分清楚。
 
  施志群提出,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分税制改革才有意义,否则,只是单纯地从地方上把钱收到中央,这个模式肯定是不可能长久的。分税制改革的核心目的,是实现中央和地方对税收的权属划分,其中涉及到地方的一些财政预结算,与地方政府的收入休戚相关。因此,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分税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制改革问题,不能孤立看待,而是要把它看做整体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当前,要想继续推进税制改革进程,需要将税制改革看做一个一体化的过程去全盘考虑,对整个税收体系进行调整,使实体法改革、分税制改革以及征管体制改革协调进行。在整体税制框架确定好之后,再进一步开启分税制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链接
 
    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属于行为税类。在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创设成立之前的1990年代,由于缺乏监管,场外证券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为了抑制股票市场过热,我国开始征收印花税。在1990~1994年,所有的相关文件都将此项税目称为“印花税”;从1995年之后,才开始在相关文件中将此项税目称之为“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0年,当深圳开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税法中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只有1988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其中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目。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1991年10月3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实施办法》;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三个文件是迄今为止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开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