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就房产税改革接受财会信报采访

日前,《财会信报》就房产税改革问题采访了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采访报道《房产税:简并是必然 难成地方主体税种》全文如下:

房产税:简并是必然 难成地方主体税种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2-12-19  作者:丁静
 

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征收房产税,并把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于12月9日表示,目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经锁定,房产税扩征只是时间问题。

有专家称,我国近二十年来的税改只局限于中央税和共享税层面,地方税制建设一直都是短板,亟须建立地方税体系。当前地方税的问题是税种规模比较小,缺乏主体税种,所以构建地方税的核心就是发展主体税种,而推进房产税是未来税改的重点。
 

那么,房产税究竟能否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在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何种作用?房产税究竟应如何开征?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简并是必然趋势”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在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过程中的税费项目一共有7大类37项。而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至少存在10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对于经营性商业用房还要缴纳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因为如此,有业界专家表示,在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过程中,有些税是重叠的,这提高了房产交易环节的成本。据悉,我国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税收占房款总额的近10%,而这10%的税费大都由买方承担,这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压力。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交易环节的各种税费变相助推了房价高涨。交易环节的各种税收实际上是在增加买房人的税收负担,虽然它的直接目的并不是推高房价,但事实上它对推高房价有一定的作用。
 

不久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称,下一步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包括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并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房产税等。刘桓表示,此番表态说明有关部门已注意到当前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过多、征收重叠的问题。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种简并是必然趋势,现有房地产税费体系过于复杂,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成本也非常大。简并税种既完善了现有的税制,也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强化税收征管。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的年度财政政策报告《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也明确提出,房产税改革应该协调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租、税、费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减免税收,而提高交易完成后的所得税,这样既能满足由于工作和生活需要改善自身住房居民的买房愿望,又能精准打击房地产中的投机行为。
 

关于房地产开发、销售与持有环节税收的简并方式,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建议,在试点房产税的地方,可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甚至可以将土地增值税一同并入。同时,在逐步降低契税税率的基础上慢慢考虑废止契税。施正文认为,契税类似于房地产的营业税,属于总额征税而且每次交易都要征税,重复征税严重。在房产税逐步推开且税率提高的前提下,契税在今后应该废止。
 

有专家建议,要开征房产税,先减税再说。一是个人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应该取消、撤并或者降低税率;二是对开发商缴纳的一系列税费进行撤并或者降低税率;三是先由增量开始征税,再向存量开始征收,而这至少需要15~20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