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经纪业务需做好四项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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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对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税务管理方面,强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经纪业务税务合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4项内容:
1、业务收入合规管理。经纪公司应就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纳税,包括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根据签订的业务合同、开具的发票、资金流水等材料进行梳理,核实是否存在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私户收款等方式少申报收入或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上述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成本费用合规管理。经纪公司实际发生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依法取得合规发票,未能取得发票的,应保留业务合同、支付凭证(非现金)、物流信息等材料,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经常性自查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个人消费入账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劳务费,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在其他项目列支,导致成本构成异常。存在上述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公司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已扣而未缴纳相应税款,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强制追缴税款,还会被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被处以0.5倍至3倍的罚款,少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4、依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员应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如机构满足实质运营和个人满足社保要求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为享受更低的税负,而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等。
此外,根据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相关内容要求,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员不仅要做好自身的税务合规管理,还应协助艺人完成税务合规管理,以促进行业从业人员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落实依法纳税。
​注:《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