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高新检查又来了,这次依然是“自查+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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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事隔九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再次发布《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又一次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要求全国36个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本次检查工作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

 

一、具体检查内容

(一)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权责分工是否明晰;

2、是否建立评审工作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3、是否建立专家库的管理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针对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建立有廉政风险防控内控机制;

2、近3年本地区已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企更名、异地搬迁、高企资质复核、高企资质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等;

3、此次“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 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 20%;对于高企未超过 10000 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 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本地区高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三)近3年本地区高企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

1、本次检查分为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2、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三、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各地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等)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明税提示

1、自查清单

根据上述的自查要求,企业应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全面的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申请认定高新企业前一年内以及认定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企业每年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4)企业更名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5)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2、自查要点

(1)科技人员占比情况

  • 整理相关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查看其从事的岗位、入职时间(是否满足183天)等,查实科技人员的真实性;

  • 检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并与个税申报表进行比对,是否存在不实情况;

  • 对比个税申报表、科技人员考勤表、工资明细表,查看是否存在异常。

(2)研发费用占比情况

  • 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 企业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分摊方式是否合理,能否提供证明材料,如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等;

  • 企业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占比是否满足比例要求。

(3)高新收入占比情况

  • 高新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高于60%;

  • 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有知识产权支撑的)占同期高新收入的比例是否高于50%;

  • 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检查对应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4)知识产权获取情况

  • 检查申报知识产权与近一年主要产品(服务)的关联性,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

  • 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对II类知识产权是否有重复申报使用、权属性是否清晰进行检查,对于知识产权共享的,确保其他权属人未以此申报;

  • 确认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研发活动的关联性。

(5)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 检查申报的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费用投入核算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产学研协议、科技人员绩效考核、培训制度等,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

(6)财务数据的一致性

  • 提交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能否提供合理解释说明;

  • 申报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是否延续,前后不延续的是否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