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之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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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了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通知首次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概念。

2021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实质性运营规则的具体内容,接下来我们对此进一步梳理如下。

一、公告的三类适用对象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

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的相关适用条件

1、该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

2、实质性运营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等都在自贸港,且该四项

指标的具体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的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人员——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资产——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的相关适用条件

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该居民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要素都要能够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四、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的相关适用条件

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是指在自贸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

五、留存备查规定

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