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1、关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优惠
在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且在海南工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先缴后退)。上述所得包括:
1)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
2)经营所得;
3)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3、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
2、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
3、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如需获得研发经费奖励资金,需要提前做好加计扣除归集工作。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注: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由省财政在2020年进行奖励。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1、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海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
2、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
在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一旦签订“对赌”协议,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对赌”条款。
六、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七、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1、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市县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2、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
3、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支持市县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
八、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现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九、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
1、申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企业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本领域国内、省内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限项限制。
2、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省级创新券加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力度。
本文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