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股票(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前所未有之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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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对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可以选择享受比以往更为优惠的延纳税优惠。

本期资讯,明税整理了当前股票(权)激励和非货币资产出资(包括技术出资)的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条件,并给予简要评析。

一、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员工股票(权)激励,适用在股权转让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      不符合“递延税收优惠”条件的一般员工股票(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序号 优惠政策 文号
1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
2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
3 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 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 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 ;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财税[2014]63号
 
4 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税[2015]41号

三、      上市公司股票(权)奖励行权时个税纳税时点由行权后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四、      投资方技术投资入股的评估增值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被投资方可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折旧摊销并抵扣所得税

五、      税收优惠的备案及后续管理要求

明税评析

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门类代码 类别名称
A(农、林、牧、渔业) (1) 03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2) 04渔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B(采矿业) (3) 采矿业(除第11类开采辅助活动) 
C(制造业) (4) 16烟草制品业 
(5) 17纺织业(除第178类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6)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7)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 22造纸和纸制品业(除第223类纸制品制造) 
(9)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第314类钢压延加工) 
F(批发和零售业) (10) 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12) 住宿和餐饮业 
J(金融业) (13) 66货币金融服务 
(14) 68保险业 
K(房地产业) (15)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 79居民服务业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8) 84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88体育 
(20) 89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9422类行业性团体) 
T(国际组织) (22) 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