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大调整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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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税律师事务所   税收优惠部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等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根据以往的经验,相关部门还会制定管理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就企业申报高新资质、主管部门如何对企业高新资质进行事中和事后管理等提出操作性要求和建议。但截止目前,该文件尚未正式出台。
 
       根据3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明税获悉的新一版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类,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性指标则用于所谓的“70+”评分依据,可以允许一定的差异或不足存在。
本期资讯明税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变化进行简要说明,并就其中的重点内容给予分析。

第一部分 门槛性指标调整与变化说明
 
        门槛性指标总共七项,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精确到天数的注册年限要求

二、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领域要求

四、科技人员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要求

五、精细化但仍不完美的研发费用要求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

七、企业无重大特别事项的要求
第二部分 评价性指标: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评价性指标用于所谓的“70+”评分依据,可以允许一定的差异或不足存在。对比旧版的工作指引来说,评分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分数比例方式取消,更为简洁。
 
       根据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30)、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30)、科技成果转化(20)、企业成长性(20)等四项指标(满分100分)进行评价。与旧版工作指引相比,四项指标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赋值,提高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赋值,这一改变体现了对企业综合研发及管理能力要求的提高。四项指标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总体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一、知识产权评价增加定性评估

二、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要求提高

三、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要求提高,满分需年均6项

四、成长性:取消总资产增长率,新增净资产增长率、年平均利润率

总结及明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