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缴纳规则及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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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事务所  并购税务部
 
根据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的决定,2015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80号公告”)对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80号公告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口径,明确了涉税事项办理手续。对于饱受争议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处理,80号公告并未如实践中期待的那样做出免征或至少部分免征的优惠,而是再次声明了相应的缴纳规则。
 
本期资讯,明税概述了8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并给予评析。
 
不同被投资主体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的个税缴纳规则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确定的方法及顺序选择

备案手续办理的时限要求及须提供的资料

实施日期
 
80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