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核定征收利好是否真的归来?律师群体焦虑下的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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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综合而言,我们并不认为本次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会对当前的律所征税体系产生实质影响,认为2012年之前的那种全行业核定征收的优惠将“王者归来”的观点属于对该事件的“误解”或“过度解读。

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其中第13项,是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中有关“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印发了广大律师同仁的广泛关注。部分律师将其视为“重磅利好”,认为律所2012年全行业“核定征收”的优惠或将“王者归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老师也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以《重磅:国务院取消国税发[2002]123号文,律所纳税可以不再强制性采用查账征收》的标题推送了这一消息,这更让很多律师确认这对律师行业而言将是“重大利好”。

与此同时,明税近期也接到大量要求对该事件给予评价的咨询。为回应广大律师同仁的关切,现将我们的思考简单整理如下。总体而言,我们并不认为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会对当前的律所征税体系产生实质影响,认为2012年之前的那种全行业核定征收的优惠将“王者归来”的观点属于对该事件的“误解”或“过度解读”,主要理由有:

1、查账征收是包括律所在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原则,核定征收是例外

2、核定征收的方式不符合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

3、“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律所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核定征收”

明税小结:

虽然当前律所合伙人比照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严重阻碍律师行业的发展,但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不应寄望于简单的“核定征收”方式,这既不符合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且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规范、改革和完善,需要整个律师行业在法治的轨道内集体努力和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