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简析:征求意见稿-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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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事务所 反避税部
 
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此前OECD公布的各项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并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部分修正,同时将此前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批复中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原则与操作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同期资料要求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关联交易的税务合规义务的履行。明税本次资讯将专门就同期资料的可能变化及要求进行初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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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建议:

作为税务机关进行利润水平监控、转让定价调查等反避税工作的重要起始文件之一,同期资料应当被予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虽然本次依旧为“征求意见稿”,但鉴于其相关修订并非原则性的调整,且与BEPS行动计划的多项建议保持一致,因此,我们建议相关跨国企业集团应对相关要求予以足够重视,特别是对具体的文档准备等实务要求,应提前进行必要的梳理工作。

此外,从现在起至2015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寻求反馈意见,明税会从实践角度入手,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一份建议书,以提出我们的建议和寻求相关的明确。

如您有相关建议,欢迎您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