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个税征缴逻辑及避税“神通”

侃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个税征缴逻辑及避税“神通”     文档下载

明税律师事务所 并购税务部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到底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好的避税方案?”。本文明税将用非税人士能够理解的语言来解读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个税征收背后的逻辑,梳理实践中八仙过海式的避税招数,以及明税的观点。

...........................

 明税视角: 是地主家真的没有余粮,还是老板们太矫情?
 
受制于发展阶段、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和手段,以及纳税意识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个人股东的纳税情况你必须懂的!但无论如何,机械的理解和执行国税发[1997]198号文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免征个税的规定仅仅限于“股份制企业”的方式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也不符合国家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
 
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投资者的实际投入,而非投资收益。个税征收上的区别对待遇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2)不同于现金形式的“股息、红利分配”中股东有真实的现金收入的流入,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挂牌企业的股东个人并没有获得任何的现金收入。如此时要求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个人可能缺乏足额缴税的资金,所谓的缺乏“可税资金”;
3)可能导致误对非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的征税。除了“溢价增资”或“股票溢价发行”可能形成资本公积,原始出资时股东也可能要求将部分出资直接放入资本公积账户。比如,某自然人出资120万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公司,其中100万计入注册资本,20万放入资本公积。此时,如果要求该个人股东在将资本公积专为注册资本时缴纳20%的个税,那可真是比窦娥还冤。
 
税务机关征税一方面要遵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但更需要遵照更高层级的税法的规定和精神,不能简单机械的从严解释和适用征税规则(而且诸多规则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也可能存疑)。这也符合当前提倡“税收法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