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号公告解读:重组优惠管理核准改申报,合规性要求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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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事务所 并购税务部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项目取消。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48号公告”),从具体操作的角度,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修订。本期资讯,明税概述了4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及对纳税人的影响,并给予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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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评析

基于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48号公告取消了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制,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这在方便和简化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对纳税人对相关优惠事项的资料准备和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将迫使税务机关更为强调和关注相关优惠事项的后续评估和检查。但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往往容易忽视后续管理的重要性,这将使纳税人已享受的免税待遇面临被取消及补税的巨大风险。

48号公告还取消了4号公告规定的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的“特殊重组事先确认”制度(即,让税务机关确认重组活动是否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这一不具强制性的申请确认制能给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提供更多的确定性,减少涉税风险。但上述简政放权政策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不会对企业的咨询做出确定性的批复。企业特殊税务处理面临的不确定税务风险增加。

面对不断变化的税务管理环境,企业应该更积极地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注重重组方案设计、财税处理、申报资料、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把控,并保持与税局的有效沟通,从多个方面来控制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