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税案:定向增发收购自然人股权的个税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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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北纬通信发布重组方案,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以总计约 3.62亿元的价格收购蔡红兵等六个自然人股东和北京汇成众邦科贸有限公司( “汇成众邦”)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掌盟”) 共计82.97%股权。按重组协议的约定,现金对价部分总计约6800万。其中,6个自然人股东获得的现金对价约5900万。2014 年 1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红兵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20 号),核准本次交易。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15 年 1 月 13 日,北纬通信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终止履行与北纬通信重组协议的函》 ,声明交易对手将单方面终止履行重组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杭州掌盟的股东声称,由于公司 6名自然人股东“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可预见地将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完成交割”,才不得已终止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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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评析:

由于税负原因导致自然人股权转让失败的案例并不多见(起码公开信息较少)。实践中,如股权转让方(个人)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可以通过两种较为可行的方式解决。第一种方式,是转让方与购买方协商,通过调整交易方式,让购买方支付更多的现金,使转让方有充足的现金来缴纳个税;第二种方式,转让方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向税务机关承诺并保证在合理的期限内分期、或在股票出售时缴纳相关税款。
相对来说,转让人与购买方在转让意见上更易达成一致,但是这要求购买方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流。关于第二种方式,虽然属于个案申请事项(如本案中税务机关坚持要求转让方全额一次性缴纳个税),但此类操作属于并购重组税务管理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鼓励方向。
目前,实践中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缺乏现金支付的非货币交易持较为宽容的态度,如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财税2014年116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在涉及针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收购中应额外关注相关税务问题对并购交易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