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4]109号: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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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08

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岁末年初之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颁布了两个利好并购重组的重磅文件:《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明税律师注意到,财税〔2014〕109号文可以说是惜墨如金,总共只有四条。 这与之前坊间广为期待并流传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相去甚远,对大量实践中涉及财税[2009]59号和4号公告的争议内容(如并购重组交易中涉及自然人股东时如何处理,非股权支付是否包括承担与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相关的债务等)均未触及。

从内容上看,财税〔2014〕109号文给人以仓促出台之感。而且,文件明确该规定追溯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明税律师推测,财税〔2014〕109号的出台很可能是为了配合和支持2014年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和实施的国企混和所有制改革和并购重组的实施。

而且,明税律师预计,随着财税〔2014〕109号文的出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或将在近期发布,并追溯至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以下明税律师将简要介绍财税〔2014〕109号文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同时,明税将密切跟进有关并购重组的最新政策变化,并陆续推出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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