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税务新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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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08
[明税提醒]: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两项业务,并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同时,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还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
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允许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且在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选择适用5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或递延至下次交易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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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允许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且在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选择适用5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或递延至下次交易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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