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新规对企业跨境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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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18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这一文件的出台主要基于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执法环境的变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规划规避或减轻集团总体纳税义务,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对多数国家的税基侵蚀,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为此,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在今年9月份,OEDC公布了BEPS七项阶段性成果。中国国家领导人在近期的国际会议上也提出了“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意见。
在此背景下,《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以期在规范税务机关一般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跨境税源的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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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结语:
伴随着《办法》的出台,中国一般反避税管理进入了程序更为规范、标准更为明确的新阶段,企业应当对此类监管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已经发生的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业务范围的事项,企业应尽可能完备证明交易或部分交易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明资料。在面对税务机关的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时,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机关的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如是否正式立案、是否有税务总局的审核批准意见等。必要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行政或司法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对于拟进行的跨境交易或采用的税务规划方案,企业应准备充分的背景资料、相关说明文件和证明材料,以避免成为税局所关注的“避税安排”。
这一文件的出台主要基于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执法环境的变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规划规避或减轻集团总体纳税义务,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对多数国家的税基侵蚀,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为此,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在今年9月份,OEDC公布了BEPS七项阶段性成果。中国国家领导人在近期的国际会议上也提出了“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意见。
在此背景下,《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以期在规范税务机关一般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跨境税源的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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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结语:
伴随着《办法》的出台,中国一般反避税管理进入了程序更为规范、标准更为明确的新阶段,企业应当对此类监管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已经发生的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业务范围的事项,企业应尽可能完备证明交易或部分交易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明资料。在面对税务机关的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时,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机关的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如是否正式立案、是否有税务总局的审核批准意见等。必要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行政或司法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对于拟进行的跨境交易或采用的税务规划方案,企业应准备充分的背景资料、相关说明文件和证明材料,以避免成为税局所关注的“避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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