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解: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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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6.19
案情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经济性农作物种植、食用油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的高科技现代化企业。作为中部某传统农业省份的一家涉农科技类龙头企业,A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大量财政性扶持资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A公司累计获取各项财政类补贴资金近1800万元,包括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除少量奖励资金(如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外,A公司将收到的大部分财政性补贴收入在会计上做递延收入处理,且未按要求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2013年底,该省财税部门在对省内企业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A公司对财政资金的处理存在不合规之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实施纳税评估及财政补贴收入的专项检查后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A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未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补贴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的问题,要求A公司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40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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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观点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根据不同财政资金的性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并注意相关的批复文件是否载明资金的专项用途。对于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应进行专户或设置专门的辅助账的形式进行明细核算,并保存相关的批复和核算凭证,以应对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乃至审计部门的检查,防止潜在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应该实时跟随政策变化,及时了解税务总局及主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的处理规定。对于不确定、不明了的地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在面对相关部门的检查或稽查时,企业应对案件情况作仔细的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顾问,尽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的化解或规避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风险。
A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经济性农作物种植、食用油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的高科技现代化企业。作为中部某传统农业省份的一家涉农科技类龙头企业,A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大量财政性扶持资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A公司累计获取各项财政类补贴资金近1800万元,包括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除少量奖励资金(如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外,A公司将收到的大部分财政性补贴收入在会计上做递延收入处理,且未按要求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2013年底,该省财税部门在对省内企业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A公司对财政资金的处理存在不合规之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实施纳税评估及财政补贴收入的专项检查后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A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未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补贴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的问题,要求A公司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40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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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观点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根据不同财政资金的性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并注意相关的批复文件是否载明资金的专项用途。对于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应进行专户或设置专门的辅助账的形式进行明细核算,并保存相关的批复和核算凭证,以应对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乃至审计部门的检查,防止潜在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应该实时跟随政策变化,及时了解税务总局及主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的处理规定。对于不确定、不明了的地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在面对相关部门的检查或稽查时,企业应对案件情况作仔细的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顾问,尽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的化解或规避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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