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的产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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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如高科技产业)、行业(现代服务业)、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经营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即要求对区域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

而在此背景之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文件受到了多方的关注,这意味着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继续扩张?还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规范管理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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