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公告解读: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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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5.04
“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如股息、利息所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

2012 年6 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30 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明税律师曾在2012年的一篇资讯(“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在中国的最新发展)中指出,30号公告有关“代理人”受益所有人认定规则的规定或对非居民通过境外的合伙、信托等专业投资实体投资中国来说可能是一个利好,或将意味着非居民合伙或信托背后真正的非居民投资人(或“受益所有人 ”)能真正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的名义)来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但因为30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进行定义,30号公告的代理人规则是否对上述非居民申请人带来利好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24号公告”),对上述问题做出呈请。以下概述了2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并分享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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