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税收优惠: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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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4】26号《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布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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