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解: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税务处理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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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3.31
作者: 武礼斌 董必凯(中央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
境内某有限责任公司C由境内A公司和B公司出资100万成立,双方的出资比例为6:4,股东协议及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比例为4:6。假设C公司2013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0万元,则股东A公司和B公司按约定取得的40万和60万分红分别应如何纳税?
由于相关税收法规未对股东取得的不按出资比例的分红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无论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还是专业人士之间,对该问题的税务处理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简述了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法理依据,实务中有关该问题税务处理的不同争议观点,并给予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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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有限责任公司C由境内A公司和B公司出资100万成立,双方的出资比例为6:4,股东协议及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比例为4:6。假设C公司2013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0万元,则股东A公司和B公司按约定取得的40万和60万分红分别应如何纳税?
由于相关税收法规未对股东取得的不按出资比例的分红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无论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还是专业人士之间,对该问题的税务处理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简述了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法理依据,实务中有关该问题税务处理的不同争议观点,并给予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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