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需设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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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2.14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公告要求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
明税解析: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原有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被“洗牌”。而新的高新标准实施以后,由于研发费用归集要求及标准与其他常见标准存在差异(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等),不少企业归集研发费用的依据往往问题较大。故一些地方(如天津)的高新监管机构要求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而北京地区则一直未明文要求,往往只在抽查高新企业时才要求企业临时整理。
此次北京国、地税联合发布公告,虽然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的额外负担,扩大解释了备案义务”等方面存疑,但其实践要求广大高新技术企业仍应予以关注。明税律师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梳理研发项目,按照《工作指引》的归集口径,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以使企业继续享受高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公告要求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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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解析: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原有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被“洗牌”。而新的高新标准实施以后,由于研发费用归集要求及标准与其他常见标准存在差异(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等),不少企业归集研发费用的依据往往问题较大。故一些地方(如天津)的高新监管机构要求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而北京地区则一直未明文要求,往往只在抽查高新企业时才要求企业临时整理。
此次北京国、地税联合发布公告,虽然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的额外负担,扩大解释了备案义务”等方面存疑,但其实践要求广大高新技术企业仍应予以关注。明税律师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梳理研发项目,按照《工作指引》的归集口径,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以使企业继续享受高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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