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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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夏聪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医疗等各项社会事业都需要更大的财政投入,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制下建设公共财政,同时完善和健全预算的审查监督制度,以使政府合理有效的管理财政,是我们国家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现代宪政国家最基本的要求。

【关键词】宪政、“党国宪政”、公共财政、预算、人大、审查监督

【正文】

  一、 我国的宪政之路

  依据宪政原理,宪法是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一经确立,国家所有的活动即须以其为依据、为准则。所以早在二十世纪初,梁启超即在《立宪法议》中论道:“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
  在历史发展上,宪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并且经历着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两种形式,二者的区别在此不赘述。我国自晚清以来,随着腐朽晚清政权的终结,西方资本势力的介入,国民对千年以来的皇权、对国家的政制产生了困惑,一些开明人士经过多方比较和探求,最终选择了对宪政的尝试——即使在军阀混战时期也是如此。国民党在大陆的“军政”、“训政”时期,虽然其具体内容是政治的倒退,但其最终目标也还是宪政。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之前,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法律被搁置,社会处于激烈的变动和无序状态。直到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宣告了我国宪政之路的开启。确立了宪法的基本法地位之后,通过逐步完善各部门法,强调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建设各方面的作用,国家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依法治国。可以说,国家对法律作用的重视达到了一个从所未有的历史高度。
  但是,我国的宪政之路和外国的民主宪政或者君主宪政又有显著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人阶级则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可以说,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治国家的实现是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把握国家发展方向的也是中国共产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将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政模式称作“党国立宪”。这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党对国家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依赖于党的发展和稳定;2、党的章程体现了所有党员的信念和追求,在党具有操控政府的能力的现实下,其章程中关于党的基本任务以及信念的条款可以上升为宪法而成为国家即全体国民的基本任务和信念;3、党的领导体制在现阶段是有着“民主集中制”程式的集体制,在没有出现个人负责制的情况下,宪法对党的制约能力还是值得期待的。一党专政的存在,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中国共产党是在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进行革命、发展建设的基础上产生的,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建立新政权以后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发生了变化——从全体国民对苦难的唾弃以及对革命的诉求转变为涵盖几乎全部社会领域的“三个代表”。应该说,这种转变是宪政之路健康伸展的有力保障。现代政府的最终目的都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前提下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保障国民社会福利,政府依据权力所实施的一切行政措施都以其为最终目标。政府为何享有这些权力?卢梭讲过《社会契约论》,而洛克也在《政府论》中提到,“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而且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
  在中国,党的信念的与时俱进必然会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会影响到一切法律之本的宪法的修正,这是中国宪政之路上不可忽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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