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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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62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为了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62号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即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但应同时符合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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