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文娱行业2020年度个税自查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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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一、明星艺人、网络主播2020年度个税自查要求及处理原则
根据《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应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文娱行业新一轮的自查补税已经开始。这是继2018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启第一次影视行业税收大检查之后的第二次行业性自查。就检查范围和重点而言,第一次自查涉及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个人,与之相比,本轮自查聚焦于艺人和主播的个税问题。 
为使文娱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更好地开展自查工作,明税结合自身在文娱行业涉税服务领域的丰富经验,就文娱行业相关主体如何进行税务自查做如下要点提示。需要强调的是,以下提示仅供参考,并非正式的自查工作或法律建议。如您在自查过程中希望寻求税务律师帮助,欢迎致电明税律师。 
二、明星艺人个税合规自查常见内容
1、以项目为主线,全面梳理合同(包括各类补充协议)、发票、资金流等资料,检查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存在通过“阴阳合同”少申报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3、2018年影视行业税务大检查后,艺人工作室原则上不能采用核定征收。如有艺人工作室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税,本次自查应按查账征收重新调整补税,并核实当年的实际成本费用支出。
4、工作室的各项支出,包括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是否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在其他项目列支,导致成本构成异常。
5、是否存在日常支出无法取得合规发票,而白条列支或购买假发票。
6、是否存在将机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支出的情况。
三、网络主播个税合规自查重点内容
明确各项收入来源,检查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收入或支出。
确定是否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主播根据不同的工作或经营模式取得的收入,收入性质不同,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平台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汇算清缴时是否包括所有收入。
2、以独立个体的身份在平台进行直播,与平台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平台是否按照该种收入类型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汇算清缴时是否包括所有收入。
3、主播成立工作室与平台签约,属于合作关系,工作室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此时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这种模式下,工作室如果存在核定征收,需要特别关注核定征收的相关手续(税务机关的批复或确认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存在不合规利用“税收洼地”避税的情形;是否存在设立多家实际由本人控制的核定征收工作室收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机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的情况。同时,建议按照查账征收进行估测调整,并核实当年的实际成本费用支出。
4、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不单独与直播平台建立联系,收入由经纪公司支付。此时收入纳税种类取决于和经纪公司的合同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台或者经纪公司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主播个人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依然存在,需要自行申报个税。 
四、经纪公司税务合规自查主要内容
1、向艺人、主播个人支付款项时,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财务资料等,接受的发票中是否存在不合3、规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4、经纪公司股东分红、高管薪酬的个税扣缴是否依法合规。
5、是否存在为享受更低的税负,而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形。 
本次整改对于主动申报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纳税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建议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相关主体尽早开展内部自查。如自身问题较多,相关自查主体应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或其他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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