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同笔收入,为何既属于公司,也属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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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同笔收入,为何既属于公司,也属于股东?
 
有这么一笔应收账款,稽查局出具的《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应确认未确认该笔应收款项为应税收入,构成偷税。但公司以该笔应收账款向稽查局申请纳税担保时,稽查局又说该应收账款不属于公司,而属于股东。
您在面临税务稽查或处理稽查争议时,是否也曾遇到过类似的矛盾认定?这给税务稽查或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带来哪些影响和启示?欢迎留言讨论。
一、前后矛盾的事实认定
1、稽查时认定应收账款属于公司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中部某省A公司2018年9月收到主管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中部某省A公司的其中一项违法事实如下:根据2014年法院《民事调解书》,涉案应收账款属于A公司。A公司未就此项债权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
《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在15日内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项下的税款和滞纳金。如果A公司拟提起复议和诉讼等救济程序,必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审核时,稽查局认定应收债权属于股东而非公司收入
因稽查局要求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巨大, A公司一时无力筹措巨额资金。为寻求法律救济,A公司选择以包括涉案应收账款在内的财产申请纳税担保。
但稽查局在审核纳税担保资料时,又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归属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即稽查局认为该笔应收账款应归属于股东而非公司本身。
 
二、明税评析
本文提及的争议点来源于明税已办结的一起税务争议案件。
同一稽查局,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涉案事实,基于不同目的做出完全矛盾的事实认定,不仅不利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还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一旦进入复议甚至诉讼程序,上述相互矛盾的认定将面临上级税务机关或法院的严格审视,在通常情况下很可能会因事实认定不清而被撤销。
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防范相应的执法风险。同时,纳税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也要充分利用在不同程序中获取的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认定。一项对纳税人不利的事实认定,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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