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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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中会发生大量的融资业务,有的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由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成本较高,企业集团之间的关联公司也会相互无偿借款,彼此扶持。但是无偿借款也会存在增值税的风险,明税简要分析如下:
一、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无偿提供借款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款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就包括财税[2019]20号文件。
因此,如果是同一个企业集团内的公司,相互之间无偿借款,可以适用财税[2019]20号文免征增值税。而且此政策可以一直适用到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集团“无偿”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满足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但是要求还款企业无偿归还统一的借款,则利率明显低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属于免征增值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集团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1998年4月6日开始实施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还具体规定了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但该《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日废止。
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发布,规定自2018年8月17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也就意味着企业集团的条件管理要求也已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核发并要求母公司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在判定该企业是否为企业集团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老集团”则凭已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进而确定相关关联公司是否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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