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时代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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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函”),对2017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579号函”)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增加了新的相关要求,并规定405号函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579号函废止。
 

一、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405号函和579号函要求试点企业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均为4个,具体如下:

序号 405号函要求的条件 579号函要求的条件
1.   临时税务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  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  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明税解析:

  1.  取消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同时增加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且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这一增加的规定意味着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了货物运输,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货物运输的自然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进一步的空间。
  2. 对于4.5吨以下普通货物业务,无需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这一点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实际承运者的要求一致,这一规定也对并未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纳税人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579号函要求只要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才允许试点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4.5吨以下普通货物业务进行除外的规定增加了灵活性。
  3. 405号函没有规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理解在实践中,网络货运主要还是适用于公路货物运输,所以405号函不再将其涵盖进来。
  4. 增加了“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不再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自行开专票的,试点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序号 405号函对试点企业的要求 579号函对试点企业的要求
1.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 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3. 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 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5.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明税解析:

  1. 405号文不再要求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由于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因此本次试点企业要求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可。
  2. 对试点企业的会员管理、运输管理、信息对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 会员管理:要求对会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 运输管理:有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 信息对接: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405号函对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579号基本一致,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规定了更高的要求,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405号函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579号函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   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  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3.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4.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明税解析

  1.  第二项中对发票备注栏的要求提高,要求写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可以有效防止虚开专票的风险,同时也对运输交易的真实性提高了要求,无论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试点企业都应当规范内部管理。
  2.  405号函延续579号函的规定,要求试点企业只能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任意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如果平台的会员是为试点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是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以上是明税团队针对《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规定进行的相关分析,此分析仅代表明税团队的观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其他观点,欢迎您与我们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