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税局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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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多税收疑难问题的产生,有一个重要的根源,即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局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冲突,让人无所适从。比如,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要定偷税;但刑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要定虚开,相关司法解释更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定虚开。所以这个问题在实践执行中五花八门。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聊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包括税务总局在内的各级税局文件的效力。

一、税局文件的特点:

        1、数量多、变化多。我们大家每天接触和关心最多的应该是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吧,纷繁复杂,浩如烟海。一般法律学者避唯恐不及,轻易不愿涉足。前一段,财税培训界举办了十大培训名师评选 ,法律界只有武汉大学的熊伟教授入选。同一个税收规则,可能涉及前后几十年、好几个文件反复修改、立废,到底某年的某一个文件的某一条是否还有效,失效后又被哪年的哪一个文件的哪一条取代,谁能说的清?如果陷在文件中看文件,很可能晕得找不到北。

        2.作用大,影响力广泛。因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税局文件被税务机关奉为金科玉律,在实践中切实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如果一个纳税人想要对此改变,很可能面临巨大的操作成本,主要还得依靠司法途径维全。但懂税的法官确实很少,所以他们又高度信赖税局文件的解释。说到底,效力不高的税局文件,其作用和影响力反过来远超效力高的法律、法规等。

二、税局文件必须服从吗?

        按照传统的说法,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取得的财政收入。按这种理论,征税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象征。而税局是代表国家征税的,强制、无偿,你还较什么劲呀。
这个说法对吗?

        部分对,有条件的对。

        一是合法的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无偿的效力;但不合法的税收政策,却很难说。

        二是在专制社会,税收还真的是君主的意志,是政治权力的象征,和人民的意志没什么关系。以上说法,在专制社会也是成立的。但恭喜大家,我们生在了民主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所以,以上说法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了。我们要从人民民主的角度去分析税收、分析税法及总局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民主语境下,税局文件是什么性质?

        税局文件,在立法法的角度被称作“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效力低于规章;税务规章是以税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的,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列。实际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税局文件大部分都不是规章,而是效力等级更低的规范性文件。

        如何准确把握它的效力?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国家,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法,依次递进到我们最后一个问题,税局文件是什么?我们怎么来看待它?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统一了的人民意志,人民的合意,人民之间达成的契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意志,最后由人民代表审议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

        国家是什么?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之间首先达成契约—法律,约定组建一个机构,用来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国防、治安、基础设施如修路、提供养老金和环境治理等公共产品。说白了,国家是法律的产物,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产物,是人民通过法律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代理人。国家的权力由人民授予,国家的权力清单就是人民通过法律作出的规定。

        税收是什么?人民为了维持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来提供治安、国防、公共设施包括干净的空气等公共产品,但国家的运行需要钱,钱从哪里来?大家协商一个募捐的办法——量能课税,依据各自的能力,凑份子。捐的钱,就是税收;

        而税法就是这个募捐的办法。由于这个募捐的办法也是人民的合意形成的,所以本质也是法律。

        税收的正当性在哪里?人民的同意。

        税收怎么体现人民的同意?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制订税法才能体现出人民的同意;这就是税收法定的原因所在。

        税收学是什么?税收学是一个经济学的课程,讲的是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我们在制订税法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税收学的理论知识为引导,从而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募捐办法草案,以供人民审议、通过。收税,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拔鹅毛。税收学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就要研究怎么拔鹅毛而不让鹅觉得疼,不让鹅叫唤。比如,增值税就是一个给纳税人带来较小疼痛感的税种。可以说,税收学是税法制订的重要参考,是税法的幕后英雄。但税法一制订出来,税收就要隐身。我们直接执行税法就行了,因为只有税法才能代表人民的同意,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税收学什么时候用?税法解释的时候用。因为税收学是制订税法的重要参考,法律起草者会通过税收学的原理来说服人大代表通过税法。所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税收学可以作为税法解释的一个工具。

        现在来到最后一个问题,如何看待税局文件?

        我们刚才讲过了,税收的正当性在于取得了人民的同意。而合法性来源于正当性。只有经过人民同意的税收政策才是正当的,才是合法的,在实践中才具有强制、无偿征税的效力。而我们分析税局文件,就是看是否经过人民同意。同时,法律(狭义)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税局文件有法律授权,即为有效;没有法律授权,则无效。

三、税局文件效力具体判断

        一般来说,经过人民同意的、有合法效力的税局文件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授权税务总局规定的,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涉及中国特色了,人大授权国务院制订税收暂行条例,国务院又授权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扣除凭证的要求,税务总局最终几经转折,间接获得了人民的授权。当然,转授权的问题,也不能说没有问题,至今仍广为诟病,但这有基本的合法性,就先凑和着用吧。这是正当性的底线。

        第二种情况,就是总局对税法的解释。由于法律必然是由语言组成的,而语言必然有模糊性,必须靠人们加以解释才能加以适用。而总局的解释与我们普通人的解释有一点不一样,相对要权威一点,因为各级税务局出于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都要听税局文件的指挥。税法在税局文件的解释中一旦形成行政决定,就具有在先的确定效力。我们如果不服,就要费点劲,通过复议或诉讼把它扳回来,否则它就是有效的。但如果它解释的不合理呢或者曲解了法律的意思呢?那我们就一块去法院讲一讲、争一争,让法院评判哪一方理解的对。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的解释与税局的解释——第二种税局文件解释的地位是平等的,谁的更合理,谁的就有效。但你和第一种税局文件可不是平等的。

        在实务中,税局文件的出台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从以上的角度审查的。基本审查要求是,制订依据是什么必须说清楚,或者说明是根据什么法律授权作出的规定,或者说明你解释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解释的是否合理。

        所以,判断税局文件效力可以参照以下路径:

        先看其是否有法律授权。如果有,就认了,但要注意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相关论述参见小郭说税之四十四:《税收政策有溯及力吗?》);

        如果没有法律授权,则分析其解释的法律客体是什么。如果找不到解释客体,那就是越权作出的规定,应属无效,可以和税局理论一下;如果有解释客体,分析一下,解释的是否合理。如果自信自己的理解更合理,那也可以和税局理论一下了。

四、以上结论的实证依据

        这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有实证法的呼应。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部门规章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税局文件更是如此了。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较少出现在税收领域,本文暂不论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一《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要求行政处罚、处理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立法法》明确部门“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总局通知却说,可以以规章为依据作处理、处罚,之间是否矛盾?

        事实上,总局的通知规定规章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有《行政处罚法》为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