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是不是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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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小郭说税之四十九《开具品名不实的发票是不是虚开?》中,我们论证了开具品名不实的发票如何定性的问题,结论是: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的定义作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虚开“品名不实”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的定义,如果达到入刑标准,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但现实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开具发票时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事实上只要缺少其中一项,我们就不能判断所涉货物的数量。比如,“品名”钢笔,“数量”5,没有“计量单位”,我们就不知道这是5包还是5支。缺少“数量”一项更是明显。所以我们可以说,“计量单位”和“数量”都是货物数量的计量因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货物数量的计量要素。

        司法解释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规定为虚开,但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是不是虚开?如果不是虚开,该如何定性?

二、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是不是虚开?

        首先从法条文义上分析。没有数量并不等于数量不实,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上篇文章已经论述,司法解释对虚开的列举并非全列举。在判断该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测试其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没有数量的发票,并不能帮助我们了解实际经营情况是什么,发票记载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属于不明确的状态,难以符合“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表述。

        其次从法条目的上分析。“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只有从分析条文的立法目的入手,我们才可能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该条文想要规制的对象,该行为是否违反该法条。可以明确的是,条文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仅仅因为违反条文本身而判断违法。

        无需多加分析可知,相关法规处罚虚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以下后果:虚开普通发票,会导致受票方非法列支,逃避缴纳所得税或套取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逃避缴纳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

        但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是否会导致以上结果?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发票内容的基本要素,缺少基本内容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缺少数量和计量单位的发票,并不能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也就不存在逃避所得税或套取资金的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没有数量和计价单位的发票属于项目不齐全的发票,属于违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没有数量和计价单位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税款,也就不存在逃避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综上,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一是与虚开的定义不符,二是并不会导致虚开想要规制的违法后果,不属于虚开。

三、假想质疑的回应

        (一)没有数量的发票,受票方勉强入账,仍然可能会导致少缴税款或套取资金呀?

        本文认为,没有数量的发票,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受票方和监管机关都能轻易识别;而虚开是伪装成有真实交易的外表,存在蒙混监管机关的可能。两者的危害性显然不是一个意义上的。推而言之,受票方坚持白条入账,也会导致逃税或套取资金的后果。没有数量的发票,其缺陷的可识别性与白条差不多。这种情况下,少缴税款或套取资金的后果,与其本身是发票没有关系,而与受票方玩忽职守有关。

        (二)轻微违规,比如压线、错格,都 会导致不能列支、不能抵扣的严重后果吗?

         从字面规定客观分析上,应该有这个可能。所以,受票方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尽量避免不能列支的发票风险。

        但从法条目的分析入手,压线、错格,只是法条形式上的违规,并不会影响发票内容的清晰表达,不影响税务机关掌握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对法条目的造成威胁, 税务机关将此种情形涵摄于该法条,并不合理,有滥用职权之嫌。

        话又说回来了,纳税人有可能从目的解释出发为自己辩护,但仍然有损失的风险,而沟通成本则是必然的。为了避免沟通的成本和损失的风险,建议受票方严格按规定接受发票。

        而具体到本文的问题,没有数量的发票,并不能清晰地表达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发票的功能已经受到严重限制,影响了税务机关判断上下游企业是否如实申报,属于实质的违规,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合理合法。

        (三)开具没有数量的发票,不是虚开,该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该种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照该法条处罚即可。

本文作者:明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