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搞出那么多税率,想啥呢?

增值税搞出那么多税率,想啥呢?     文档下载

中国的增值税税制最大的问题是什么?相信稍微入行的人都会脱口而出:税率多、优惠多。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中,即征即退的优惠对增值税运行链条几乎没有影响,只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属于比较成功的调控手段。除此之外,像免税、低税率、允许选择简易征收等优惠措施实质上是依靠设置差异税率实现的。从这层意义上说,税率多和优惠多是一回事。我们今天就挖一挖税制的原理,看看哪些差异税率是有实质意义的,哪些纯粹是给税制添乱,给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添堵。

增值税税率的现状

在刚取消了13%税率以后,我国增值税还有四档税率:17%,11%,6%,0税率;另外,我们还有3%和5%的征收率。这些征收率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实质上是对于一些不能取得足够进项的特定行业纳税人另外设置了两档税率。说法可能不够准确,但在现行增值税税制下的的确确发挥作用的却是这六档税率,可谓眼花缭乱,即使长期研习税法的人,也很少有人敢说能准确地掌握税率的确定和适用,包括政策制订者,概莫能外。

设置差异税率的目的

为什么设那么多的税率呢?官方没有明确说明。但通过学习整个增值税税制设计,还是能总结出规律的:

1.出于照顾民生等原因,将一些生活必须品设置为低税率或免税,比如农产品、自来水、居民供热等;

2.考虑不同行业获取进项税金的能力分别设置不同的税率。比如货物购销,能取得较充足的外购进项税金,所以适用较高的17%税率;而餐饮业的成本中占比较高的是人力,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获取进项税金的能力较差,为了平衡税负,所以将餐饮业的税率设置为6%。

设置差异税率的目的达到了吗?如何改进?

关于第一个目的,我们知道,增值税是价外税,它只能在最终消费环节构成价格的一部分。为生活必须品设置较低的税率确实可以降低终端消费价格,最后达到照顾民生的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量能课税。但如果这些商品只是进入了下一个加工环节,在这种情况下的低税率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反而造成税率错配、高开低征,徒增税制漏洞,增加了税制的复杂程度。

在这个层面上,制度设计得相对比较成功的是向居民供热免税:根据商品是否进入消费终端来确定是否征税。但美中不足的是,将居民用热定义为免税产品有一些弊端,一是增加了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困难,二是无法准确核算供热企业在免税政策中到底得到了多大量的税式补贴。(详见小郭说税之9:《浅议 “免税”税收属性》和小郭说税之19:《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可以改进的手段是,将居民供热设置一个低税率而不是免税,就能方便、高效地达成降低居民用热价格的政策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设置差别税率可以达到调节消费价格的目的;如果商品进入的是下一个生产环节或其他非消费环节,差异税率的设置就达不到调节消费价格的目的了,在这个领域只是把税制搞复杂了。但如何判断商品进入了消费环节还是非消费环节是一个公认的难题。

笔者认为,根据开具发票的种类来设置不同的税率是可行的。如果下游是非消费环节,会索取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金,这种情况下适用低税率没有实质意义,应适用一般税率;如果是终端消费者,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只能索取普通发票,应该适用低税率,这样消费价格下降,政策目的达成;即使下游是非消费环节,取得普通发票也可是适用低税率,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下游企业实质承担了增值税,低税率也是合理的。

在营改增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倾向是根据不同行业获取进项税额能力的不同来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以达到平衡各行业税负的目的。而平衡税负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追求税负公平。但这种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税率的作法,达到了税负公平的目的吗?

从(假设最理想化的)增值税税制的原理角度分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工资、利润和利息(如果以后允许抵扣利息,那课税对象就剩下工资和利润了)。体现一个企业真正的税收负担应该是缴纳的增值税额与其发生的人员工资、利息和利润的比率。我们暂将这种税负称之为“实际税负”,而将传统的增值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称之为“表面税负”。课税对象相同的市场主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负,这才是真正的税负公平。

表面上,采购物料、不动产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越多,税负会越下降,但实质上这些成本的增值最终是通过进销差价即利润来体现的。因此,获取工资、利润、利息以外采购成本进项税额的能力,其实并不影响企业真正的税负。根据行业营业成本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物料占比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增值税率与公平税负的目标实质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举例说明:

某审计服务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由于不需要采购太多的物料,不能取得较多的进项税额,行业税率被设置为较低的6%。假设2016年该企业发生人员工资50万元,利润50万元,销售额为100万元,应缴增值税100*6%=6万元,增值税表面税负和实际税负都是6%;

而从事传统的商品购销的商业企业,被认为在外购货物时能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仍然沿用较高的17%。假设2016年发生外购货物成本100万元(取得进项发票17万元),人员工资50万,利润50万,销售额计200万,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缴纳17万元。其表面税负是8.5%,实际税负却是17%。两家公司得到同样的毛利润50万,一个需要额外缴纳6万元增值税,另一个却需要缴纳17万增值税。虽然增值税在流通环节是价外税,但在消费终端,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是不折不扣的价内税。这个税款的压力必将通过价格机制传导到利润的留存上,最终从事现代服务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利润,而从事货物购销的企业留下了利润远小于前者。这事实上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

综上,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工资、利润和利息,除此之外采购货物进项税额的多少对纳税人实际的税负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不应将其作为设置多档税率的考量因素。

增值税唯一会发生实质影响的是对消费端的消费价格。国家的政策目的只能在这一环节发生作用,也只有在这一环节设置差别税率才有实质意义。而区分商品流向的是消费还是下一个流通环节,凭借开具发票的种类就能做到,下一个流通环节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的,一律用一般税率;下一个环节是消费环节的话,不需要索取专用发票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的是关系民生的商品,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确保下游承担了最终的增值税,可以适用低税率。当然,也有可能是国家想通过调高商品价格来抑制消费的情形,那就是消费税要履行的职能了,与增值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