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 “免税”税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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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至今还生效的农业生产资料包括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营改增以后,又出台了一些对技术开发服务等免税的规定,政策目的应该是一致的,即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支出的“财政性资金”,要求企业除特别规定外,一律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增值税。

一、直接免税主体是谁?

问题来了,直接减免的税,是给谁减免了?

只看财税[2001]113号文,对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还真不知道对谁免的税?

看条文目的,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那应该是对农业生产者免税,让生产者们以免税的低价格拿到生产资料,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样逻辑就对上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让销售者交企业所得税就不合适了,因为没对销售者免税。按照最修订的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根本没有经济利益流入,那就没有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了。

但是,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商购进货物时,由于是免税项目,将相应进项税金都转到了货物成本里,货物售价必然是含税的,除非将所含进项税金退税,否则不可能对消费者免税。当然,这种情况只有货物出口后在公海上购买才能实现。

由于消费者购买到的农业生产资料必然是含税的,也就排除了对消费者免税的可能,那只能是对销售者免税了。

二、直接免税和即征即退的异同

从减免程序来看,直接免税,就是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直接免除其缴纳义务;即征即退,就是产生纳税义务以后先缴纳入库,然后再从国库中退给纳税人。两种减免方式,纳税人最后都不缴纳增值税,但直接减免明显程序上更便利纳税人。

从销售额来看,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两种方式的销售额都是含税的销售额。但对下游纳税人的效果是不一样的。直接减免方式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而即征即退方式下,其销项税金可以被下游抵扣。直接减免情况下,销售额仍然是含税的,为什么不允许下游纳税人抵扣,令人费解。

直接减免增值税确认所得的困惑

举例说明(以笔者掌握的免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

B公司为销售农机的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销售收入60万(不含税),免征增值税1.8万。

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 61.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万
    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万

这样,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缴了企业所得税。

B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全年购进货物100万,全部销售,年末库存为零。2016年销售收入200万。

购进:
借:库存商品 117万(含进项转出额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销售:
借:银行存款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  34万

企业总收入234万,总成本117万,缴企业所得税29.25万;

如果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主营业务利润100万,缴企业所得税25万;增值税缴17万退回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再缴企业所得税4.25万,总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29.25万。

即征即退和直接减免两种方式,增值税都没有交,企业所得税都缴29.25万,自身税收总体效果似乎一样。

但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

1.直接减免方式下,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科目是34万;即征即退方式下,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科目是17万。很明显,前者会计核算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信息。虽然在案例极简假设下,双方缴税数额一样。但营业利润涉及到公益捐赠限额等税收因素,实质上仍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2.既然直接免税和即征即退一样,购进和销售也都是含税的,为什么购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让下游抵扣?两种方式下,虽然都销售234万,但直接免税的下游纳税人承担的成本是234万,而即征即退的下游一般纳税人承担的成本是不含税的200万,相比之下 ,直接免征方式下销售方的销售价格的竞争力是很差的。说好的是支持产业发展,实质却是严重阻碍了产业发展。

两种模式相比,即征即退明显比直接免征实惠的多。

三、最佳解决方案

免税企业可分拆为两个主体,一个申请放弃免税(以下称征税主体),一个申请适用免税(以下称免税主体)。以征税主体的名义购进所有货物,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征税主体销售,在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因为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征税主体将货物平价销给免税主体,或由免税主体直接从上游进货,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这种增加纳税人经营成本的税制设计,明显造成了税收的超额负担,理应改进。

四、改进建议

直接免征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产业发展,这点不容怀疑。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也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设计实在令人费解。

不允许下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的正当理由可能有两个,一是货物或劳务服务本身不含税,所以无税额可以传递;二是下游纳税人是增值税链条的最终环节,无法继续传递,所以本环节的传递也没有意义了。显然,直接免税项目必然不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况,但有可能属于第二种情况。这种设计违反了增值税的原理和运行机制,必将阻碍和干扰企业的经营。

理想的直接免税应该是加强版的即征即退。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抵扣。产生应纳税额后直接免征,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直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目的初衷就是减免销售方应该交纳的增值税,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比如不能抵扣进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目前的分析来看,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应予以改进。

本文来源于明税研究中心,作者小郭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