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法律形式合理确定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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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剑文/耿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一个科学、合理、规范、法治化的财政体制足以涵盖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正所谓“理财治国”。在“理财治国”的视野中,不仅包括横向维度政府与人大之间的财政权力划分,还包括纵向维度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中央和地方关系是任何国家都要解决的结构性问题,在一收一支之间,财权与事权(进一步表现为支出责任)的分配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产品的提供。其中,税收权力作为财政权力中的主要成分,更是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整体资源的配置、市场的统一化进程,进而决定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实现程度,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常认为,税收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和税收征管权,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中,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配置尤为复杂。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纵向税权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央的税收汲取能力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由于地方税权薄弱、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再加上地方政府事权仍然繁重,导致体制内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日渐加剧,引发了基层政府财源匮乏和土地财政、税外收费扩张等财政乱象,阻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另外,政府(尤其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间事权界定模糊、支出责任不明晰,导致体制外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政府额外地承担了本不属于本级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特别强调“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可能正是出于此种考虑。

现阶段,“营改增”扩围、房产税改革试点等事件无不牵动着地方财税体制的未来走向。面对新一轮改革大潮,我们应当反思,如何保证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权、事权、支出责任三者相适应,使得地方政府“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花多少钱”,从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体到税收权力的层面上,目前重要的问题是:是否有必要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如何保障地方政府拥有合理、规范的税收收益权?地方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和内部构造该怎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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