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没有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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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成了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并重的局面,不少地区(如新疆、西藏及其他西部大开发地区等)和行业(如高新科技、节能环保产业)存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此而形成了区域性的或产业性的税收洼地。其中,区域性的税收洼地,由于其独特的便利性,吸引了很多国内相关行业的企业到当地注册,同时许多企业也在利用全国税收洼地进行税务规划。而且,伴随着区域性优惠的此起彼伏,企业一会儿南渡,一会儿北归。避税,原来真的没有天堂。

一、“税收洼地”的产生背景

国家为支持区域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包括新疆、西藏、西部大开发地区、深圳前海等地区(即下列所称的“税收洼地”)。

示例地区

优惠政策

新疆

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注册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西藏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要求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且在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际税率9%)。

深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轻资产、高利润”的影视传媒、股权创投、广告文化、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类等公司在当地注册或将注册地迁往当地。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地理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并未在当地实际经营,在当地既无员工(或仅有极少量员工)也无办公室或固定资产,日常业务通常交当地的代理机构打理。企业这种只注册不在当地实际经营的经济和招商模式被称为“注册型经济”或者“总部型经济”。

整体上看,这类企业在业务和税务管理上规范性较差,税务风险极高,需要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调整。

二、“税收洼地”高风险企业的共同特征及税务机关的常见关注要点

根据明税的初步评估和分析,“税收洼地”注册的高风险企业一般具有如下几个共同特征:

序号

共同特征

1

享受税收优惠

2

利润率远高于同行业

3

无成本或仅有少量成本

4

无固定资产或仅持有极少量固定资产

5

无人员或仅有极少人员

6

与税收洼地以外地区的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

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关注“高风险企业”在如下税务处理方面是否合法合规:

序号

税务机关的常见关注要点

1

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2

是否存在把应归属在税收洼地的成本费用在外地其他关联公司列支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转移问题,即是否把设立在外地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收洼地免税地公司

4

是否有关联公司之间无偿或低价转让无形资产的问题。

三、“税收洼地”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潜在税务风险及法律责任

1、偷税风险及法律责任

税收优惠享受方面,税务机关将区分企业是否存在偷税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企业享受免税优惠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则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被处0.5倍到5倍的罚款,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成本费用扣除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企业将税收洼地的子公司的成本列在境内其他关联方,则该部分成本可能会在其他关联方所在地被一般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

2、避税风险及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与构成偷税的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并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相应的特别纳税调整一般由利润转出方、即与税收洼地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外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实施。20173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就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流程做了详细规定(请参见《解读|简析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新规》)。

四、明税观察

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极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从多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当以享受税收优惠为导向的“注册型经济”被部分企业无限制滥用后,主管部门必然会强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值得强调的是,由税收洼地的税务机关发起的税务检查,如被检查企业因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需其外地的关联方在关联方所在地补缴税款。明税建议享受低税率的异地注册企业应高度重视相关的税务风险,重新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和税务架构,密切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变化,以规避或降低潜在的涉税风险。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协助以妥善调整。